来宾“毒王”被捕!全市确诊新冠肺炎11人,他直接间接感染9人
据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2月18日消息,2月17日,兴宾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批准逮捕来宾市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韦某振。韦某振自武汉市疫区回到来宾市,拒不执行来宾市疫情防控机构规定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多人感染新冠肺炎的恶劣后果,兴宾区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受案的当日上午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振。
初步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韦某振(男,43岁,来宾市兴宾区人),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经商,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振明知疫情严重仍乘坐动车从武汉市返回来宾市,回到来宾市兴宾区后,不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向有关部门主动报告。1月25日,接到群众反映后,来宾市古三社区工作人员立即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并居家隔离观察,但韦某振拒不执行,多次外出到公共场所活动,并与多人密切接触,最终造成多人被感染和多人被医学隔离观察、市区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共资源也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兴宾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及时快速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体现了来宾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检察机关为疫情防控营造有利司法环境的责任与担当。下一步,来宾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卫健部门的通报,截至目前,来宾市共确诊新冠肺炎病例11人,其中韦某振所引发的直接间接感染人员被确诊达9人。其和妻子张某被确诊后,两人所住的来宾市古三安置小区和妻子娘家城厢镇泗贯村被暂时封锁隔离。
延伸阅读
疑似病人拒绝隔离造成传播可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10日联合举行依法防控疫情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两高两部出台意见:隐瞒病情出入公共场所将被追究刑责
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
传播新冠病毒
“明知故犯”将被追究刑责
近期,有的地方出现了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等。
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
制假售假
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用足用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意见规定的九类犯罪,一律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说。
“从猎捕到餐桌”
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算不算犯罪?意见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提出,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诈骗、聚众哄抢犯罪、造谣传谣犯罪、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和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等。明确要求,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