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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周知!春节滑雪这四点要牢记,安全理应放首位

2020-01-22 14:43 北京晚报 TF020

“朱小宇-成都-肌肉撕裂、老周-北京-右腕粉碎、小白-北京-伤太多写不下了……”近日,网上流传着一张微信群的截图,微信群的名字是“雪季干瞪眼养伤群”,里面成员的名字皆以自己骨折受伤的身体部位命名,好笑之余也让人心疼。春节假期马上到来,去滑雪场来一场冰雪运动是不少市民的选择。但是,作为一项危险系数较高的运动,滑雪可能导致骨折等严重的身体伤害。在滑雪场受伤,责任谁来担呢?北京房山法院城关法庭法官助理崔妍结合三个案例,提醒大家:在冰雪运动中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资料图 潘之望摄

案例 1

滑雪场内无故被撞倒 撞人者全责

2017年,刘女士带着自己2岁多的小孙女到房山区的一家滑雪场滑雪。当天下午,刘女士在滑雪场内面朝南站立时,突然被张先生及其女儿乘坐的滑雪圈撞倒。

事发突然,张先生赶忙带着刘女士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刘女士右手小指软组织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左肩袖损伤。

刘女士说,当天的检查费和医疗费全部由张先生负担,后来因伤情未能全部治愈,自己又多次到医院复查,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但是张先生却不愿进行赔付。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000余元。

庭审中,张先生不愿赔偿刘女士,理由是刘女士没有必要进行复查,所以复查产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应由自己负担,但是张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1016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先生在滑雪过程中将刘女士撞倒,给刘女士造成了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赔偿刘女士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对刘女士主张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刘女士被张先生的滑雪圈撞倒造成了人身伤害,滑雪者在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要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多注意观察,及时避让,避免给他人造成危险。

同时,本案中刘女士和张先生都带着孩子前往滑雪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在孩子参加滑雪项目时须有家长的陪同。

案例 2

滑雪道冰碴致人受伤 滑雪场承担九成责任

2018年,宋女士和朋友通过网站报名的方式前往房山区一家滑雪场滑雪,报名费为250元,包含国家强制险一份,保险金额为2000元。

到了滑雪场,宋女士换好滑雪服,由于滑雪经验丰富,宋女士想要在朋友面前一展身手,于是她从滑雪场高级道开始下滑。在转弯时,宋女士突然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宋女士为右膝前交叉断裂、内侧副韧带部分损伤、胫骨骨折,并进行了两次手术。

出院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宋女士2000元,但是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宋女士的实际花费。

宋女士认为由于滑雪场的滑道上有冰碴,自己的滑雪板往左打时别在硬冰上,致使自己摔倒膝盖着地,滑雪场提供的滑雪道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对自己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应该予以赔偿。宋女士将滑雪场的经营者北京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182276元。

而旅游公司辩称,宋女士在滑雪场摔倒受伤是事实,但其所称滑雪场有冰碴与事实不符,其摔倒受伤的原因是自身缺乏滑雪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非滑雪场的过错造成,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最终确定旅游公司对宋女士受伤承担90%的责任,赔偿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2612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旅游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提供的滑雪场的滑道上经证人证实存在结冰状态,由此可以证明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应对宋女士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宋女士作为滑雪者,未对滑雪场的滑道安全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即盲目下滑,致使自己摔倒受伤,故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对宋女士受伤承担90%的赔偿责任,宋女士自己也要承担10%的责任。

案例 3

初学者鲁莽上高级道 撞伤他人承担七成责任

2015年1月,于先生和朋友去滑雪,恰逢刘先生也来到同一家滑雪场游玩。当日中午,于先生和刘先生同在中高级雪道滑行,于先生使用单板呈S形路线滑行,刘先生使用双板呈直线路线滑行,双方在接近雪道末端处发生碰撞,于先生磕掉七颗牙齿,当场昏迷,之后他被滑雪场工作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急救。

出院后,于先生将刘先生和滑雪场的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2.4万多元。

庭审中,被告之一的刘先生表示当时于先生使用的是单板,自己使用的是双板,单板是属于极限运动,要求对周边事物的注意程度高,由于路线不固定,才导致自己的额头撞到了于先生的牙齿。此外,从事故本身来看,于先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方,自己是被撞者,因此于先生理应负担更高的法律义务。被告之二的旅游公司表示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进行了风险提示,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到达现场查看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担架将伤者抬出滑雪场并就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先生为初学者却上了高级道,滑雪时在于先生后方,且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15.6万元,旅游公司在刘先生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不超过前项判决总金额1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16500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先生是于先生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其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于先生撞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刘先生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滑雪场的经营者旅游公司,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其并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故滑雪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中高级雪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行末端滑行者汇聚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负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

应把安全放首位

滑雪是危险系数较高的运动,滑雪者应做到:

1.配备正规的滑雪器具、穿好滑雪服、佩戴好护具。

2.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按照规定要求上道。

3.购买保险,如果门票未包含保险,建议滑雪者自行购买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4.事故发生后,滑雪者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此外,还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

滑雪场经营者要做到:

1.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立警示标志、温馨提示,告知滑雪者风险等注意事项。

2.配备安全巡查员,定期对安全巡查员进行培训,对危险出现的紧急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培训。同时,还要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补救。

3.规范硬件设施,确保安全护栏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避免雪质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和存在严重死角等直接影响安全的情况出现。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张宇

流程编辑:TF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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