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售公房给职工有了标准流程!首提这项要求
自今年起,单位拟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也得遵循一套标准流程。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今日(1月20日)获悉,市住建委于17日正式印发《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单位出售公房需制定售房方案,除了购房人情况、房屋情况得基本信息外,首次要求住宅租赁合同也得提交供审核。
资料图 武亦彬 摄
单位公房怎么出售?这是许多住在老公房里的职工最关心的事儿。《通知》首先明确,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售房单位再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单位隶属关系的情况说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由此也可以看出,房改售房方案,是单位将公房出售给职工时的唯一“指南”,怎么卖、谁能买,都得先在售房方案中讲得明明白白。
根据《通知》要求,房改售房方案中应包括政策及执行依据、售房范围、购房条件、售房价格计算方式、优惠政策、维修管理等内容。
方案附件应包括:
1、所售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采取具结方式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
2、所售房屋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分配入住时间、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购或承租其他公房情况、房价款等。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材料。
记者注意到,这是首次在核准需提交的资料中,增加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市住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提交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为了强化房改售房购房人身份认定。考虑到可能存在没有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丢失原租赁合同的情况,也可以提交证实购房人身份的相关材料的,经查实,也可以办理房改售房。
《通知》要求,售房单位要对购房人户籍、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如实报送,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对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因重组改制、名称变更等原因持原单位房屋产权证书办理核准和备案的,《通知》也规定,售房单位须提交重组改制或名称变更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承担原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说明,并提交单位改制或更名的相关文件材料。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其售房核准和备案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