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大“套路贷”黑社会犯罪系列案集中宣判,怎样才算“套路贷”?
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北京市特大“套路贷”黑社会犯罪系列案,对被告人林国彬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51名被告人以上述罪名中的一罪或数罪判处相应刑罚,其中11人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国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国彬为核心,被告人增涛、韩文军、万元春及律师李春杰等人为成员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公证员王纯、李铁林等人的帮助,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委托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林国彬犯罪组织及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并将所得用于犯罪组织发展、成员分红和提成。犯罪对象大多数为老年人,共骗取68名被害人70套房屋,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78亿余元。
北京三中院认为,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套路贷”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多次使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房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国彬还分别与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伙同林国彬犯罪组织诈骗被害人房屋,以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强制占用他人房屋,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公证人员王纯、李铁林等9人明知林国彬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律师李春杰积极参加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诈骗,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及虚假诉讼罪。据此,北京三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符合这五种情况 属于“套路贷”
今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目前,公安部已明确将“套路贷”犯罪列为新型黑恶犯罪之一,予以重点打击。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广大市民可以通过如下五种特征进行分辨:
一是伪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再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
二是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然后以各种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砍头息”,受害人实际到手的只是部分余额。
三是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编造各种借口,故意迫使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偿还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通过自身或其他关联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
五是软硬兼施侵占财产。当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时,犯罪嫌疑人或以“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利用前述制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侵占受害人财产。
如果发现符合上述五种情况的行为,请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刘苏雅
编辑:tf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