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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乱局,彰显西方“民主”两大“亮点”,原因在这三个误区

2019-12-08 14:55 北京日报 TF017

最近半年多来香港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彰显了西方“民主”的两大“亮点”。

第一,人们可以高举“民主”的旗帜,自称自己的行为代表了“民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私财产,使社会经济发展受阻。

第二,在“民主选举”中,鼓吹民主而阻扰社会发展的人,可以当选为议员,甚至可以成为议会中的多数(虽然只是不具备实质权力的“区议会”)。

“民主”本应该是“人民做主”、“为人民服务”、“有利于人民利益”、“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但香港的“亮点”却展现出悖论式的结果。为什么会发生如此的悖论呢?原因隐藏在西方民主理论的三个误区之中,以及理论误区导致的行为陷阱。

误区一:

西方民主理论主张的多数制规则形成了趋中化的“自弱机制”。

民主制是“从众”“从多数”的,是要让多数人的意见成为社会的决策意见。多数人不是社会中最聪明、最优贤的人,不是最能够理性地分析问题的人,不能为社会作出最佳的决策。多数人中的很多人往往相当情绪化,尤其在其它众人的情绪感染下,往往根据情绪来作决策,而不作深刻复杂的理性思维。

在社交媒体流行的今天,多数人的情绪更是扩大了影响力,社交媒体上的碎片化信息很利于及时传播情绪,不利于理性分析表述,人人都可以在社交媒体上大呼大叫,没有专业人士来作“质量鉴别”“分层筛选”,使得“大多数”的情绪可以抵制“少数”的理性。

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让最聪明、最优贤的人作决策,有利于该社会的发展强大;而让情绪化的大多数作决策,会削弱理性,偏离发展强大的轨道,这就是“自弱机制”。

当周边其他社会没有这种“自弱机制”的时候,受“自弱机制”影响的社会和它们竞争,就会处于很不利的形势之下。在粤港澳地区,粤和澳避免了“自弱机制”,港的竞争力被自我弱化,港的发展明显不如粤澳。

回想当年,香港已是现代化的富裕大城市了,而深圳还只是一个落后的贫穷小村,但是今天深圳已经快步追上了香港。澳门1999年回归中国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比香港差得多,但现在比香港强得多。根据世界银行的人均GDP数据,1999年香港是澳门的162%,而2018年香港只是澳门的56%,香港“自弱”了106个百分点。

中国内地民众直接参与基层选举,同时在社会经济发展决策中,真正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决策是由省市和中央在经过广泛的调查、咨询、协商后做出的,因此既在程序和实质上都体现了“民主”,又不受西式选举的“自弱机制”影响。而且,中国内地很强调“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党是先锋队,不是趋中化的普通大多数,党建在基层治理中发挥引领的作用,可以防止基层直接选举可能带来的“自弱机制”问题。

澳门的选举制度和香港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关键的不同。以立法机构的选举为例,澳门立法会有委任议员,占了21%的席位,直接选举的议员席位不到50%(委任议员是由特首行政长官委任的);而香港立法会没有委任议员,直接选举的议员席位是50%,另外50%的席位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

在目前的立法会中,澳门有33位议员,7人是委任,12人由法人社团间接选出,14人是直接选举产生的;香港有70位议员,35人是由分区直接选举的,35人是由功能团体选举的。

澳门立法会(图片来源:新华网)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因素也帮助澳门减少了“自弱机制”的效应,这就是“外部势力的干扰”。由于平庸的大多数缺乏识破外部干扰的能力,他们比较容易受外部势力的影响,这些势力散布花言巧语,引诱人去做一些将使社会弱化的事情,因而加剧了“弱化机制”。

外来势力在香港非常活跃,英国美国都搞了很多活动。在澳门外来势力的活动则比较少,葡萄牙没有搞活动,美国的手也不活跃,这就使得“自弱机制”在澳门没有被进一步恶化。

误区二:

西方民主理论主张的“选举权”造成了“自毁机制”。

在西方的“民主选举”中,个人有选举“权利”,却没有选举“责任”的制约。只要是有选举权的人,就可以去投票选择执政者,选举者没有责任去理解投票内容。即使对候选人一无所知、对其政策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全然不了解,也可以任意投票,也会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

对于选举结果给社会未来造成的恶果,选举者是不会被问责的。被选举的人可以被问责,譬如当选的议员如果做出某项决策造成社会恶果,这位议员可能被问责;但是,那些把这位议员选到决策位置上的选民,却不会被问责。

假设香港这次区议会选举选出的某位议员,以后工作出了问题,譬如作出的社区垃圾处理政策不当,造成了社区的公共卫生问题,影响了大众的身体健康,这位议员可以被问责,也许以后不能再当议员了,但是投票选他的选民是不会被问责的。

或许可以说政策不当的后果已经让他们受到了“惩罚”,但他们的选举权本身不会被取消,以后仍然可以参加选举,而且从西式制度的实践看,很可能仍然不负责任地投票,仍然可以选出决策错误的议员。这种不被问责、不需负责任的选举,很可能不断地选出决策错误的领导者,造成社会的自毁。

在商业公司中,如果一位经理选了一个人去做某项工作,此人工作出错,给公司造成恶果,此人会被处罚,那位选他担任此工作的经理也可能会被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是为了防止选错人而损毁公司,是防止自毁的机制。

但在西式民主选举的制度中,却没有机制防止自毁。在别有用心的势力集团影响下,这种自毁产生的毁坏作用更为恶劣。这些势力集团有的是来自社会内部,有的是来自外部。他们看到了大众情绪化的特点,散布煽情的蛊惑信息;他们利用了投票不需负责任的制度,吸引选票为自己的利益目的服务。

其结果是,势力集团得利了,社会受损了、自毁了。在香港的事件中,可以看到外国势力集团的兴风作浪以及恶劣后果,这是西式民主制度自毁的典型案例。

误区三:

西方民主理论中两个核心理念之间有概念矛盾,使得个人可以把自己称为“人民”,把对方称为“反人民”,造成严重的社会撕裂。

在西方民主理论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核心理念是“保障个人权利”,同时又有另一个核心理念是“民主是人民统治”,此处隐含了一个概念矛盾的逻辑误区。

在西方民主的话语叙事中,“人民统治”和“个人权利”是没有矛盾的一对概念,民主就是要保障个人权利,只有保障了个人权利才能实现人民统治的民主。

不过,从深层逻辑的角度来看,这两个概念存在着矛盾。

因为,“人民”是一个群体本位的概念,而“个人权利”是一个个体本位的概念。在个体本位的框架中,人民是无数个人的集合,这些个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意见,不存在整体化的“人民利益”和“民意”。

所谓“人民利益”其实是很多互相冲突的利益,所谓“民意”则是无数互相对立的意见。忽视这个概念逻辑矛盾的结果是,个人可以在西方民主体制中以“人民”之名来追求个人利益。这个现象在香港的民主乱局中表现得淋漓尽致,那些打着“民主”旗号的人,自称代表了人民,对异己大肆打击,撕裂社会,破坏社会的整体利益。

中国没有实行西方的民主制度,而是实行了自己独特的民主制度。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可以被称为“优主制”,它避免了“西方民主制”的误区陷阱。中国的治理模式不是“从众”“从多数”,而是“从优”“从贤”“从先锋”,让大众中的优贤先锋者组成先锋队,来担任领导者的角色。

中国的实践展示了优主治理的成功,既提供了事实,也提供了理论。希望香港人能够正视事实,能够理性地思考西方民主理论的误区,使香港能够摆脱乱局困境。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转自观察者网(作者:尹伊文)

监制:童曙泉

编辑:苏越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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