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11日,最高法院就《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商平台未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等,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华社供图
◢ 明确首负责任制 ◣
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推诿责任
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了首负责任制,并列出两项方案。
方案一: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两项方案都提出,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自营食品不符合标准 ◣
网购平台要担赔偿责任
电商时代,网购平台责任该如何划分?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业务,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承担作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平台未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与平台内食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稿列出6种食品销售者属于“明知”的违法行为情形:如食品标明的保质期已过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销售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等。意见稿还提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而且,如果商家承诺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法院支持按照承诺赔偿。
◢ 食品有瑕疵但符合安全标准 ◣
法院应驳回消费者起诉
如今,职业打假还有一种趋势,只要食品出现瑕疵,就按照不安全食品提出索赔。
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但是,消费者主张商家有欺诈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另行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消费者有权选择根据食品安全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消费者主张双重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 食品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
可提起公益诉讼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同时,公益诉讼不影响消费者提起诉讼。
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最高法院政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赵雅丽,邮码: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zgfy19@163.com,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
(原标题:最高法就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网售不安全食品 平台可能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