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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逃债“闪婚闪离”转移房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了

2019-11-12 10:53 北京晚报微信公号 TF003

为逃避70余万元的债务,王某与前妻离婚,又与刘女士结婚一天后离婚,并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名下的房产低价“卖”给了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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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定这种“闪婚闪离”的方式属于故意逃债,故判决撤销“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将房屋重新过户至王某名下。

三年前,王某向朋友赵先生陆续借款65万元,由于王某迟迟不还款,赵先生将其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应偿还借款、违约金共计71.5万元。

2017年11月,赵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王某接下来的操作让赵先生瞠目结舌。在强制执行期间,王某先是与前妻离了婚,随后立刻与刘女士来了一次“闪婚”。这对“新婚夫妻”却仅仅结婚一天就又离了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名下房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处分给刘女士,随后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赵先生无奈,只好再次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王某与刘女士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重新至王某名下。

经审理,法院认为,

根据查询到的同时段房屋售价,并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王某与刘女士约定的120万元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30%以上,应视为不正常的低价。

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财产,会影响王某的偿债能力,对赵先生的债权造成损害;且目前并不能确认王某对外债权债务的情况,无法认定在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清偿时,刘女士所支付款项可以满足赵先生的债权。

刘女士作为理性人,在王某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以不合理低价出售房屋时,刘女士对此应持有谨慎怀疑态度。

故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王某、刘女士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产处分的约定,并将房屋重新过户至王某名下。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债务人逃债行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串通转移资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因此法律特别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钻政策漏洞,从而达成低价购买房屋的行为并不鲜见。这种看似成本低又快捷的方式,从社会层面讲,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认知;从法律层面讲,更是隐患众多,屡屡引发诉讼。

因此,作为理性的买受人,在看到他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的房屋时,应持有谨慎怀疑态度,亦应知晓该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切忌贪得一时利益,否则可能因“明知”和“故意”而引发法律纠纷。

(原标题:一男子为逃债“闪婚闪离”转移房产,法院:无效!)

来源 北京晚报微信公号   记者 | 刘苏雅 监制 | 童曙泉 编辑 |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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