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成商标,五粮液不服上诉,法院这样判
提到“年份原浆”,消费者会将其作为高档白酒的象征,而这个词语的商标权属于古井贡酒公司。对此,五粮液公司表示不服,其先是申请该商标无效,后又起诉至法院。古井贡酒公司则提交证据证明,“年份原浆”一词并非酿酒专业术语,仅仅是在营销上的概念创新,这个词是通过其公司大量的宣传、使用才取得了知名度。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五粮液公司的诉请终被判决驳回。
著名白酒品牌古井贡酒在销售中,对自己的产品打出了“年份原浆”的招牌,并将其注册为商标,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黄酒等商品上。
同为酒商的五粮液公司则对此提出了异议,其认为,“年份原浆”只是对酒类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目前,众多酒类企业都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使用这一词汇,如果其成为了注册商标,会扰乱酒类行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为,“年份原浆”经过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识别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对该商标予以维持。
五粮液公司并不认可这一结论,故将原商评委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评审决定。
而古井贡酒公司找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了一份说明,协会表示,“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并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此外,古井贡酒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宣传资料、广告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年份原浆”一词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年份原浆”虽然本身缺乏商标应由的固有显著性,但经过其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特征,故一审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