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医疗美容致顾客身亡,三人因非法行医获刑
美容机构非法行医,从事溶脂等医疗美容项目,酿成了被害人因麻醉不良反应死亡的后果。10月17日上午,东城法院对一起非法行医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和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女子张某某于2013年2月在京注册成立某美容有限公司,并在东城区进行经营活动。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从事医疗美行业资质,及溶脂针系不合法药物的前提下,多次为顾客进行溶脂等医疗美容项目。被害人茶某从徐某处购买了溶脂针剂,并经徐某介绍到张某某处进行注射。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害人茶某进行了溶脂针剂注射;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陈某、何某某的帮助下,再次为茶某进行大面积溶脂针剂注射,并在此过程中非法使用麻醉药品丙泊酚,且在使用丙泊酚麻醉时未采取任何监护措施,致茶某因使用丙泊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何某某被东城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期间非法使用的丙泊酚及溶脂针等药物、针剂现已扣押在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陈某、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害人茶某家属委托的代理人贾某某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与茶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三被告人案发后相互串供、转移证据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大,虽然表示认罪,但被告人张某某既未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亦未积极赔偿,要求法庭对张某某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不构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害人茶某的死亡与张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有直接或主要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年之间量刑。但法院查明,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且未经任何专业医疗从业培训,其经营场所未配备任何监护及抢救设备的情况下,为被害人茶某实施静脉滴注丙泊酚注射液,并大面积向肌肉内注射在我国禁止使用的溶脂针剂,且在注射后未履行看护职责,以至于就诊人出现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导致就诊人死亡。同时结合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人的证言等其它在案证据,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就诊人生前有任何健康方面的问题,可以认定三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外,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审理认定,事发后张某某虽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在急救医生到场及将就诊人送往医院后,张某某隐瞒就诊人的真实身体状况,并组织被告人陈某、何某某二人串供、销毁及转移证据,主观恶性较大,其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
东城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