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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写“全国”,员工拒绝出京遭解雇 法院判了

2019-09-23 10:44 北京晚报 TF003

“这……这……”看着单位拿出的劳动合同,上面工作地点写着:全国。一时间,张女士竟无言以对。但最终,她拒绝公司指派去重庆工作的要求,遭到公司解雇。23日,海淀法院判决:工作地点写“全国”属于约定不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张存 制图

张女士诉称,公司主要经营地在北京,但由于公司规模较大,在上海、天津、重庆等各大城市也均有办事处,自己入职后,一直在北京工作。今年初,公司以开拓新业务为由,要求张女士至重庆工作,张女士说,工作地点调整将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不能接受,但公司方面也不通融,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同时,公司还拿出当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写明,工作地点是“全国”。

张女士不服。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对这一现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为由,随意对员工调岗。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予赔偿。

延伸采访:员工该不该配合工作地点调整?

就近上班,被称为工作的一大福气,但如今社会变动快、用工灵活,不少人都面临着工作地点调整的问题。

不要说像上述案件中出京工作,就算从昌平区变动到大兴区,这种跨越京城南北的距离,一般人也很难接受。这种距离的变动,员工该不该配合,如果不接受,单位能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吗?

法官介绍,实际案件中,很多单位都和员工约定工作地点为城市名,如北京,甚至不会细致到区。据法律规定,这仍属约定广泛。但是,约定不明时仍需对地点变更合理性进行考察,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合理不仅是法律判断,更应结合生活常识综合分析,并非绝对合理或不合理。

法官介绍,对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审查,除考虑对劳动者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所以,实践中,如果工作地点的变动仅属于小范围变动,则劳动者有义务配合;若调动过远,用人单位又没有安排班车、提供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租房补贴等补偿措施的,那么法院通常会认为对劳动者生活造成了实际影响,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不具有合理性。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曾竞 编辑 王宁江

流程编辑 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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