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途中损坏须按实际价值赔偿?法院判决:取决于双方契约
物品在快递过程中严重受损,寄递人按物品实际价值索赔。今天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无需按邮寄物品实际价值赔偿,但应按7倍运费的标准赔偿。
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资料图
梁某于去年10月通过微信下单,通过物流公司向福建省郑某邮寄变频板,下单时未选择对该运单进行保价,但邮寄过程中物品严重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梁某遂起诉要求物流公司按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物流公司当庭提出,梁某下单过程中熟知快递条款,根据双方条款约定,快件价值超过1000元要如实声明,进行保价,未保价的按照运费的7倍理赔。梁某未申请保价,快件发生破损,应按双方约定运费7倍进行理赔;且梁某托寄物品的损坏与快递员及物流公司的快递行为无关。
法庭上,梁某当场演示手机微信下单过程。寄件人点击下单按钮前,需勾选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点击可查看条款详细内容。寄件人点击确认下单后,页面上提示寄件人是否选择保价,并列明保价与否对应的运费。另标明:未保价的普通物品若丢失或损坏在7倍运费内赔偿;价值超千元的物品建议保价。
红色字体显示的该条款中规定:若您未选择保价,则快递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法院认为,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所收取资费的3倍赔偿。
梁某主张按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法院认为,对未保价情况下的赔偿标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相应保价条款进行了明确。梁某经常通过被告邮寄物件,知晓保价的含义及后果,且下单时也被提示是否保价,被告对此已尽到了相应提示说明义务。保价作为一种行业惯例,被告针对不同价值的物件通过保价形式收取不同运费,符合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原告亦可根据邮寄物件价值选择保价与否。梁某未选择保价服务,且未证实运单中物品的损毁是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应承担不保价的相应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无需按原告主张的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而应按7倍运费的标准赔偿,最终判处速运公司赔偿梁某2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