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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游要当心,遇到这些事就不好了

2019-09-19 10:56 北京晚报 TF010

“十一”长假快来了,很多人已经开始盘算起出游计划。但海淀法院19日审结两起旅游纠纷,也给大家提个醒,出游要谨慎,遇到纠纷就不好了。

周女士参加了被告旅行社的库布齐四日游。她说,到达目的地后,旅行社不顾舟车劳顿,在午饭后安排骑马活动,而且在骑马前,没有专业人员讲解安全须知和注意事项,自己在被扶上马后更无人看管也无人牵马,所骑马匹突然折返并加速奔跑,导致自己坠马受伤。受伤后,周女士被连夜送回北京医治,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周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27万余元。

旅行社则称,周女士参加的骑马项目是下午自由活动中其自行报名、自费参加的一个项目。公司曾明确告知周女士:在参加骑马、游泳、冲浪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注意安全,应当根据自身身体条件,谨慎选择,谨慎出游。而且,在周女士摔伤后,导游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后协助其返京治疗。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或应当知道骑马属于高危项目,应在骑马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女士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骑马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在骑马属于可选活动时,周女士也应当对风险作出合理评估,其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98257.95元。

杨女士等8人同样不幸运,一场美好的旅行,竟然遇到旅行社倒闭,还没开始,就结束了——她们和旅行社签订了三亚游合同。结果出发前,旅行社发出通知:非常遗憾地通告各位,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业务量逐年减少,且无发展前景,经过公司股东会和管理层反复研究,做出决议,决定解散本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对于公司的赔偿回复,杨女士等人不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退还杨女士等人旅游款76030元。

法院提醒,无论是选择网络报团还是线下实体店报名,一定要选择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游经营者,最好选择大品牌旅行社,因为此类旅行社会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以及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另外,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安全提示、风险防范、危险制止和安全救助等,但这不等于旅游者发生意外,旅行社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对自身安全也负有责任,这在一些危险系数较高的项目中较为多见,例如,旅游者在参与海岛浮潜、高空蹦极等旅游活动时,应该预料到可能发生一定的危险;同时,旅游者应了解自己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如旅行社已充分告知项目的具体细节并进行安全提示,但旅游者仍执意参加,由此造成损害的,旅游者一般也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还提醒,旅游者除了提高安全意识外,还要树立证据意识,发生意外后,应通过照片、视频、录音等方式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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