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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北京家中坐,卡在手中,却接到境外消费信息 法院已作出判决

2019-09-16 11:30 北京日报客户端 TF003

人在北京,卡在手中,却接到境外消费信息,持卡人李先生把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54115.11元及利息损失。16日,海淀法院一审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说,自2006年在被告银行处办理一张银行借记卡后,一直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该银行卡。2017年3月14日早上,忽然收到银行手机提示短信:境外消费授权成功,授权金额为3808.48美元(冻结人民币26393.91元);随后又收到银行另一条手机提示短信:境外消费授权成功,授权金额为4000美元(冻结人民币27721.20元)。

“我当时就在北京家中,卡就在手中,也没有任何泄露密码的过失行为。”李先生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马上到最近的ATM机上进行验证并到派出所报案,同时及时在银行进行临时挂失和永久挂失处理以防止损失扩大。3月15日,银行从李先生账户分别扣划已冻结资金人民币27721.20元和26393.91元。

李先生认为,自己在被告银行办理借记卡,已经和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尽到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 应赔偿自己全部损失。

被告银行辩称,密码由李先生完全占有、控制,银行无法干预其对密码的使用和处分,在发生交易时,银行通过后台交易处理系统履行了审查银行卡磁条上的信息及密码正确性的义务并兑付,属于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境外交易需要先进行预授权,完成全部交易后,还需要持卡人确认,才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而且,银行称,根据李先生的涉案银行卡明细可知,李先生在日常用卡中频繁使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各种交易,还存在异地交易等情况。此类第三方支付系统均不属银行开办的业务,且李先生使用支付宝及财付通的时间节点,与争议交易发生的时间节点正好发生了重合,所以李先生无法证明争议交易不是自己使用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李先生账户的开户行,负有保障李先生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

本案中,银行确认涉案两笔授权交易均发生在美国,且系通过刷卡方式完成。法院综合北京与美国的空间距离、从涉案交易发生至李先生使用涉案银行卡的时间间隔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在此情况下,银行作为李先生涉案银行卡账户的开户行,交易系统未能准确识别伪卡,违反了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应对李先生的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编辑 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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