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达1200余万元,拒不退赃的女副县长,判了!
9月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扶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及其胞弟陈祺受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其受贿达1200余万元,一审判处陈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受贿超千万,拒不退赃
据崇左市中级法院消息,9月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扶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及其胞弟陈祺受贿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时任中共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扶绥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陈英伙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陈祺共同商量,决定利用陈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承建扶绥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老板李某某、班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事后由陈祺自行收受或者通过相关人员代为收受、协助转账等形式收取好处费及其所谓的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2031646.6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陈祺共谋,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陈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陈祺与国家工作人员陈英相互勾结,通谋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与陈英构成受贿罪共犯。
记者注意到,在法院通报的消息中称,被告人拒不认罪、悔罪,拒不退出绝大部分赃款,依法从严予以惩处。
当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没收两被告人各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1万元、100.5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9916646.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崇左市党员领导干部通过视频同步旁听观看陈英庭审过程。图:崇左纪检监察网
教师出身的“80后”女副县长
陈英是崇左市龙州县人,壮族,1980年6月出生。在南宁师范学校师范专业就读3年后,1998年7月,陈英中专毕业参加工作,分配到龙州县龙州中学。
公开简历显示,陈英在龙州中学做了6年的教师后,2004年就开始从政到龙州县水口镇任镇政府副镇长,四年后又调任龙州县金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在担任副镇长、镇长的6年时间,陈英先后完成了师范专业的本科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学习。
2010年5月,陈英升任龙州县金龙镇党委书记,并于一年后成为正科级干部,当时陈英30岁。此后,陈英离开乡镇,任职崇左市团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13年6月,33岁的陈英任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步入处级干部序列。
崇左市纪委监委部门没有公布陈英被查的消息,今年3月,崇左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依法受理崇左市监察委移送起诉的陈英涉嫌受贿案”的消息,称“日前,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崇左市监察委移送起诉的扶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并于当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英刑事拘留。”
7月29日,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英及其胞弟陈祺涉嫌受贿一案。
该案公开庭审时,崇左市纪委监委共组织市直机关各党组织、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党组书记等150余人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这是我第一次旁听庭审,在庭审现场,昔日领导站在被告席上,她的堕落轨迹令人唏嘘,深深警示了我......”一名参加旁听的干部说。
延伸阅读:
普法时刻
1、退缴、追缴、收缴有什么区别?
2016年4月,中央纪委特别解释了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置涉案款物。
①“收缴”是比较简单,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对不构成犯罪但违纪所得的财物进行“收缴”。例如被断崖式“降级”的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等,他们的通报中都有“收缴其违纪所得”。
②“追缴”既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法院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所得可以采用没收、追缴和责令赔退三种方式。追缴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占有的公共财产,或者是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的礼品等。
而法院的追缴则是涉案赃款。例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法院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对其用于行贿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
不论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法院,最后款物都将上缴国库。
③“退缴”从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是法院方面对当事人行为作出的认定。积极退缴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2、这“三类罪犯”不积极退赃 不予减刑
◎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对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3、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做出如下规定:
贪污、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大部分退缴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贪污受贿是职务犯罪,追赃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主动上交赃款也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自行改过的机会。看了正义君盘点的几个案例,无不例外,不积极退赃的结果就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