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小将”成年后改签国外俱乐部,被索2000万赔偿? 听听专家怎么说
因出资培养的足球小将王振澳成年后擅自加盟国外俱乐部,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王振澳父子索赔已支出费用300余万以及违约金1700万元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今日(6日),一场围绕“青少年足球培训(以下简称“青训”)相关法律问题”的专家研讨会在朝阳法院举行,来自体育界、司法界的多名专家学者立足具体案例,对青训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截止今年9月5日,通过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注册的业余俱乐部已有26家,注册业余球员1260名,当中大部分是青少年球员。而随着青少年足球培训的市场化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2012年8月,万达俱乐部与足球小将王振澳及其父签订了培训协议书,规定王振澳年满18岁成为职业球员时,其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归万达俱乐部所有,如需转会须经俱乐部同意。该协议续签两次,于2017年8月到期。协议期间,万达俱乐部出资供少年足球运动员赴西班牙培训五年。
2017年6月,包括王振澳在内的俱乐部首批球员职业化,万达俱乐部决定与王振澳签订职业合同,但多次联系王振澳父子回京签约均未得到答复,此后甚至失去了联系。2018年1月,在未取得万达俱乐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王振澳加盟国外足球俱乐部。去年5月,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教育合同纠纷为由向王振澳父子提起诉讼。
青少年球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赵建军认为,青少年在俱乐部接受培训,类似受教育者缴纳学费到学校上学,可认定为教育培训合同。但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认为,俱乐部提供青训,主要考虑是否有商业回报,比如从优秀运动员的转会中获得经济回报,或为企业的整体商业布局(如商誉、影响力)带来好处,因此此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教育培训合同。
体育界专家马女士现场科普,中国足球体系内球员分职业球员与业余球员,青少年业余球员签订的培训协议不同于成年职业球员签订的工作合同。违反工作合同会有违约责任,但培训协议仅仅是证明俱乐部培训过球员、获得转会补偿的依据。在国外,球员未成年时不签订协议,只与俱乐部构成代表关系,球员代表某个俱乐部打比赛。此外马女士也提到,业余俱乐部是无权和球员签订职业合同的。
关于俱乐部签约的青少年球员是否有权自由转会的问题,来自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赵建军认为,培训协议到期后,球员有权自由与其他足球俱乐部签约。而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俱乐部也有权向球员索赔。
体育界专家刘先生从行业角度分析说,对于青少年球员,足协和足球系统会优先保障其受教育权,职业权不能和受教育权冲突。例如,如果球员学籍变了,那么其转学证明可作为转会的重要参考。足协有具体规定足球培训机构不能离学校过远。
对于动辄千万的惩罚性索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张笑世认为,青少年足球培训行业不同于商业运作,主要是培养未来的优秀球员,因此青训就像“撞大运”,赚钱的机构才是少数,但指望培养一个球员就挽会所有损失,对球员不公平。
“不能把情怀放在特定的小球员身上,作为索赔1700万的理由。”苏号朋教授表示,此案中球员家长与俱乐部失联,有明显主观恶意,故赔偿金有一定惩罚性,但总体应按照违约责任的办法,针对俱乐部的实际损失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