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依法公开宣判杨继宝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9年9月4日上午,北京三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继宝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以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杨继宝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对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等11人判处十四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起,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杨继宝、李品荣指使李晓亮、邵晓明等人以恐吓、威胁、纠缠、泼洒污物等“软暴力”手段抢占村民实际使用及其他无人管理的村集体土地,并指使李晓亮、王文松、何红朋、陈岭驾车冲撞保安、强闯有关政府机关,在办公场所哄闹、滋扰,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敲诈勒索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04亿余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杨继宝、李品荣、李晓亮伙同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杨继宝等人敲诈勒索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杨继宝还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据此,北京三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