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17人恶势力团伙均获刑,主犯被判13年追缴违法所得120万
27日,海淀法院对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原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张艳超等17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艳超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向张艳超追缴违法所得1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另外,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杨、徐连敬、赵春阳、林碧洋等16人有期徒刑10年到1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艳超通过编造虚假入党材料违规入党,并担任石河营村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自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艳超、徐连敬、赵春阳、林碧洋、张雁垒、尤健、李杨、朱志明、高雄、董浩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共同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5起违法犯罪活动;自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董浩、尤健、李杨、朱志明、时财、常占福、曹新宇、黄攀,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6起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艳超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已扰乱了相关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艳超因被举报而未能担任党支部书记之后,利用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职务便利,对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多加干涉,使得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秩序形同虚设,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此外,张艳超犯罪团伙具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在逐步建立地下非法秩序的同时,还以各种手段来逃避打击。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