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104月未交党费,除名!
据湖南株洲市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号“清风株洲”刊文披露,株洲茶陵县纪委监委根据巡察发现的线索,查处了该县交通运输局尹美林未交纳党费一案。
2005年7月,株洲茶陵县火田中学教师尹美林借调到县交通运输局。经认定,尹美林至少从2010年起既未在原单位交纳党费,也未在借调单位交纳党费。2017年6月,尹美林正式调入县交通运输局后,仍未交纳党费。今年5月,尹美林被党内除名处理。
茶陵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文广平表示, 从2010年1月至2018年8月,一共104个月,尹美林都没有缴纳党费。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多知一点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章 党 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