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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5嫌犯获释,香港保释制度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暴徒

2019-08-18 08:28 北京日报客户端 TF008

据观察者网援引东网8月17日最新消息,香港警方日前以涉嫌串谋侮辱国旗罪拘捕4男1女,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人员经调查后,其中1名被捕22岁男子获无条件释放,另外4名被捕男女(20至22岁)则获准保释候查。

据此前央视新闻消息,港警在旺角、马鞍山、深水埗、牛头角及黄大仙等5个地方,共拘捕5人,年龄在20至22岁之间,4男1女,涉嫌串谋侮辱国旗。警方怀疑他们与本月3日尖沙咀海港城外发生的侮辱国旗案有关。

被捕者系“港独”组织骨干

据香港《文汇报》8月17日消息,被捕的4男1女几乎全都有“港独”背景,年龄介于20岁至22岁,其中一名叫周颂轩的男子年龄最大(22岁),还包括一名王姓、一名符姓的男子,及两名洪姓男女(均为20岁)。

5人被捕的消息曝光后,“学动”组织深夜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先称“有传媒查询”这次被捕者中两名洪姓男女‘疑似学动成员’,仍在了解当中,……本组织已安排律师跟进,如确认事件属实本组织将会向媒体交代”。其后该组织又发帖则称“两名疑似该组织成员已有律师跟进”,暗示两名系其成员被捕。

洪英棠,图片来源:文汇报

对此,香港文汇报记者在调查后获悉,两名洪姓男女相信就是“学动”核心成员洪英棠及洪心弦。二人在2016年5月“学动”成立时就已加入。其中,洪心弦曾与钟翰林一起主持宣扬“港独”的网络电台节目,但两人在组织内的活动一直相对低调。

不过,随着过去两年“学动”一些核心成员陆续离开及逐渐沉寂,洪英棠及洪心弦开始转向高调。在今年1月1日的“民阵”游行中,洪英棠就与钟翰林及其他“港独”组织头目及活跃分子如梁颂恒、陈家驹、郑侠等人,一起举着“港独”旗帜参与游行。

曾窜台与“台独”分子勾结

报道指出,今年1月中旬,洪心弦及洪英棠还跟随钟翰林到台北与多名“独派”分子会面。记者当时发现,3人在台北期间,几乎每天都与“台独”份子林保华、杨月清见面,林保华更包车请他们游山玩水大吃大喝,并介绍其他“台独”分子给他们认识。

而洪心弦及洪英棠从台湾回港后,比以往更加积极参与“港独”活动,随钟翰林四处宣传“港独”。其间,洪心弦还在铜锣湾一间纹身店里当学徒,但自“反修例”后已鲜有上班。

在6月9日,“民阵”游行后,记者在金钟海富中心外发现,包括钟翰林在内的一批全身黑衣并蒙面打扮的“学动”成员,不断在现场挑衅正在维持秩序的香港警察,企图造成混乱,这些黑衣者中就包括疑似洪心弦的女子。

此外,报道还指出,这次被捕的5人中,多人并非第一次参与损毁国旗的活动。

 

香港保释制度纵容暴徒 让他们如“英雄般”又走回社会

此前,针对“香港保释制度”,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表示,香港的保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暴徒,让他们如“英雄般”又走回社会。

采访原文

观察者网:香港警察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或配合是否良好?比如,警方带走咬断警察手指的暴徒,但法院很快允许一万元保释等,虽然我们都知道这是香港法治的惯常操作,但类似处理方式是否也是无法对目前形势起到震慑作用的原因之一?

顾敏康:在2016年初的旺角暴乱中,60多人被捕,被控人数有40多人,但大都在过堂后获准保释。虽然有些人被要求禁足旺角,但人们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为什么这些人士被捕后,又可以申请保释而重返社会?有人举例欧美日的做法,认为被控暴动罪而能够获准保释的情况十分罕见,因为暴动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反社会暴力行为。我查过美国的相关法律,例如“18 U.S. Code § 3142 - Release or detention of a defendant pending trial”,美国对重罪犯是否给予保释十分慎重,是放在羁押项下考虑的,而位列第一的就是暴力犯罪。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9条之规定,暴动罪的最高刑罚是十年监禁,在香港属于严重罪行。政府在这些被控人过堂时是否提出拒绝保释请求呢?如果提出请求被法院否决,那么法院又是根据什么理由同意保释的呢?这些问题均未看见答案,令人十分纳闷。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香港获得保释已经成为被控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所以有学者称之为“原则保释,拒绝例外”。当然,这显示出香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重要保护,但既然保释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拒绝,就说明保释作为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这些条文都清晰告知,在某些情况下,拒绝保释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而且,《香港刑事诉讼法条例》第9D条规定: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控人会有下列行为,则毋须准予被控人保释:(1)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2)在保释期间犯罪;或(3)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为此,法庭作出不予保释决定前还需考虑以下情况:(a)指称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时,相当可能处置被控人的方式;(b)被控人的行为、态度及操守;(c)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职业、家庭环境、社会联繫及财务状况;(d)被控人的健康、身体和精神状况及年龄;(e)被控人以往任何获准保释的歷史;(f)被控人的品格、经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话);(g)被控人犯被指称罪行的证据的性质及分量;和(h)法庭觉得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事宜。

尽管法官在拒绝保释申请时要考虑的元素比较多,但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应该是最重要的考虑元素。暴动罪属于严重的反社会暴力行为,对社会有重大的危害性,被控人有可能在保释期间继续犯罪。所以,对这些人士的保释申请应格外谨慎,我个人更倾向于拒绝他们的保释申请。

其实香港法庭在拒绝保释申请时所用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很难形成统一规则。但从过往的案例来看,不少被拒绝保释的案件性质均不能与此次暴动罪相比。我举几个例子,大家就可以明白了。

比如2013年,警司黄冠豪处理酒牌申请时收受馈赠,被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犯的罪行是非暴力罪,法官都拒绝保释等候上诉。

2014年,一名嫌疑人被控管有适合用作吸毒器具及藏毒两罪。当时的裁判官因为没有给予原因而拒绝该嫌疑人的保释申请,遭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司徒冕严词批评“明目张胆滥权”。但戏剧性的是,这名嫌犯在获得司徒冕批准保释后,案件开审当天就弃保潜逃,直到2015年2月才落网。如果报道准确的话,可见法官在决定是否批准保释方面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和差异性。

如果连上面讲到的这些案件都可以拒绝保释的话,那相比之下,这些犯暴动罪的嫌疑人似乎更加不应该被保释。换句话说,给予保释决定本身可能发出一个错误资讯:这些人士的罪行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事实上,后来就有报道称,36个被控暴动罪的嫌犯全部获得保释的当晚及随后一晚,香港多处地方发生爆炸及大批车辆被故意纵火焚毁。虽然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这些被保释人士与爆炸或纵火案有直接关联,但至少可以说明这36名嫌犯被保释,给那些故意制造爆炸和纵火的人士以极大鼓舞。

 

来源:北京日报综合观察者网、央视新闻

编辑:tf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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