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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50万!途歌公司擅自使用“小猪佩奇”形象被起诉,一审宣判

2019-08-16 13:54 北京晚报 TF003

曾被多家媒体报道出现资金问题、退押金难的共享汽车公司途歌又因为使用“小猪佩奇”形象侵权,被判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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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 “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向法院诉称,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还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权利人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发现,小猪佩奇形象在非独家使用的情况下,在儿童纸品等价格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25万元左右,许可在儿童包类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65万元左右。

法院认为:“故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上述正常许可费金额即50万元,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该金额,据此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497346元予以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徐慧瑶 编辑 霍雷

流程编辑 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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