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及时修改或废止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规定
2019-07-18 09:33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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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二次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深化落实依法全面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首先就要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甄别清理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经过全面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该负责人解释说,这两个《通知》在当时具有积极作用,纠正了当时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被执行人的问题,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更为严格的禁止在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解释,对拘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情形和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依法对民事诉讼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提供更加严格的保护。
再如,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据介绍,由于认缴资本制公司法已有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与现行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废止这一批复有利于消除和减少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阻碍,提升其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
此外,2001年为配合深化金融改革的战略决策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关诉讼保全的担保、公告等内容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为了确立市场化、法治化的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