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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在颐和园溺亡 法院判决公园不担责

2019-07-04 11:00 北京晚报 TF003

去年8月3日,女子吴丽(化名)购票进入颐和园,次日被发现在豳风桥下溺亡,公安机关排除“刑嫌可能”。事后,吴丽的父母以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下称颐和园管理处)诉至法院,索赔7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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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吴丽父母的诉求,颐和园管理处表示,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补偿吴丽父母5万元,此前支付二人的火化费1.5万也不追要。

吴丽的父母诉称,2018年8月3日下午,女儿吴丽到颐和园公园游玩,次日上午7时许,吴丽的尸体被发现漂浮在公园的水面上。

经公安机关确认吴丽系溺水死亡,并排除排除“刑嫌可能”。吴丽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死亡与颐和园管理处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是吴丽系购票入园游玩,颐和园管理处应对其负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公园每晚8点前清园,而发现吴丽死亡却是第二天上午7点多,很显然公园没有尽到清园义务;三是公园在吴丽死亡地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没有监控设备,显然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吴丽父母向颐和园管理处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在内共计75万多元。

被告颐和园管理处辩称,吴丽出事地点豳风桥作为著名的历史景点,根据有关规定本不应该有任何现代性的标识,但作为管理方考虑游客的安全,还是在此处安放了“水深危险、请勿嬉戏”“保护水环境、禁止游泳捕鱼”等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颐和园管理处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其还表示,此前因为原告家庭困难,曾给吴丽父母1.5万元,用于女儿火化等后事。案件审理中,颐和园管理处表示对比款项不再追要。

另外,考虑原告方家庭的实际情况,颐和园管理处愿意给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而非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特别提到,在确定颐和园管理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颐和园面积大、昆明湖湖面的面积大、游客多;二是颐和园作为名胜古迹,需要对院内的文物进行保护,而文物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得改变文物原状”。颐和园管理处未在豳风桥附近加装护栏,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公园做到“监控无死角”,或者要求清园时做到所有游客无一遗漏,显然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丽父母诉求,判决颐和园管理处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5万元。吴丽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编辑 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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