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童因吃饭慢被幼师殴打十余次,警方通报:拘留15日
据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官方微博7月1日傍晚通报,当地一名6岁儿童因吃饭缓慢遭幼儿园教师殴打,体表受伤,警方对违法行为人王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该通报称,2019年7月1日9时40分许,德惠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接到德惠居民王某报警称:2019年6月27日,其6岁女儿孙某在德惠市西二道街子艺幼儿园上学期间被老师殴打受伤,接警后派出所迅速到达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经询问并查询监控录像,确定案情属实,系幼儿园教师王某在午饭期间,因孩子吃饭缓慢,采用巴掌推打额头、巴掌殴打肩膀的暴力手段,先后十余次对孙某进行殴打,导致孙某体表受伤,据此警方将违法行为人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王某,王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7月1日17时,违法行为人王某因殴打他人,被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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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教师体罚幼儿致伤,幼儿园是否需要担责?
案例重现
2015年8月的一天,云南省昭通市一幼儿园在上课期间,由于小朋友们上课小动作不断,新来的实习老师王某渐渐失去耐心,先是粗口斥骂学生,随后王某情绪越来越激动,吓得孩子们纷纷哭起来,王某不仅不去安慰哭泣的孩子,反而动手去揪其中一名哭得较凶的孩子小明的耳朵,边揪着小明耳朵边骂,最后哭声太大惊动了其他老师,王某的行为才被当场制止。后发现小明的耳朵已经被撕裂出血,幼儿园赶紧送医救治。
事后,小明家长起诉幼儿园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5万元。而幼儿园同意赔偿医药费,但拒绝赔偿精神抚慰金,认为王某只是吓唬孩子,不至于造成精神损害。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体罚孩子的虐童事件,而且是在上课时间内发生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实习老师王某对哭闹的小孩不是耐心地劝说,而是粗口斥骂,这是对孩子人格的不尊重,有侮辱人格之嫌,不是一个幼儿老师应有的行为,也违反了上述二个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王某动手揪小明的耳朵,毫无争议是一种体罚行为,而且边揪耳朵边斥骂,根本不像一个老师了,大大损坏了人民教师的形象。甚至把耳朵都撕破了,还没有停止伤害。没有旁边的老师制止,可能把耳朵都要拉下了,同样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个行为,如造成轻伤以上还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就可以“虐待罪”起诉。
小明家长起诉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小明不仅身体遭受损害,更为重要的是,小明作为一名幼儿,其身心发育尚不健全,王某的暴力行为给小明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必将影响小明今后的成长,实质上对小明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小明有权依法要求幼儿园赔偿精神抚慰金,至于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应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此外,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的规定,幼儿园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王某追偿。同时由于王某的行为 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可以终止与王某的实习协议。
专家建议
1强化爱心意识此类事件在年轻教师身上出现较多,例如最近发生的红黄蓝幼儿园案件。因此,幼儿园一定要强化青年教师的爱心意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骂孩子。
2管理监管做到实处幼儿园的管理监控要做到实处,注意每个教师的教学行为,特别是新来的、不熟悉的教师,配班老师或指导老师要时刻关注新老师的过激情绪,一旦有苗头性的情绪,就要及时制止,避免出现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