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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七旬老人签署离婚协议又陷入财产纠纷,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

2019-06-03 13:44 北京晚报 TF008

两名七旬老人原本和平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案,说好先缓缓等到房子拆迁后再离,但真到离婚时王常贵(化名)老先生又反悔了,要求按另一份财产协议分割夫妻财产,老伴于是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没有按“离婚协议”处置双方财产。目前,像王老先生夫妇这样的离婚财产纠纷案还有不少,类似的离婚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王金辉 制图

案件溯源

说好离婚后两年才真离

婚内连签两份财产协议

王老先生和妻子张玉容(化名)育有一儿一女,张老太为了带孙子,经常住在儿子家;王老先生则热衷于参加老年合唱团等各种活动。近年来,老两口极少见面,而一见面就争吵不断。前年王老先生提出离婚,张老太也认为儿女都成家了,没必要像以前一样为了孩子成长忍气吞声维护这段婚姻,于是也同意离婚。

老两口于前年3月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约定,包括王老先生婚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附近的一套房产,还有婚后两人共同购置的3套房产,其中两套登记在王老先生的名下,一套登记在张老太太的名下。

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老先生婚前名下的位于海淀区蓟门桥附近的一套房产赠与张老太;王老先生婚后名下的位于昌平回龙观的房子归张老太所有,剩下的两套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除房产外的其他家庭财产归张老太所有,张老太补偿王老先生20万元;本协议签订至协议离婚完成时,双方各自负担各自的债权、债务及投资收益、盈利或亏损均与对方无关。按照这份离婚协议,二老离婚后,张老太将拥有三套房产,王老先生则分得一套。

不过,老两口听说他们有一套房子要拆迁了,所以虽然签了离婚协议,但并未马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是想等到拆迁后再办手续。

但是事隔一个月,两位老人又签订了一份《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婚前、婚后财产均实行归各自所有的归属原则,即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均不作为共同财产;婚后各自对外所欠下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即视为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按照这份新协议,离婚后张老太将分得一套房屋,而王老先生拥有三套房。

等了两年之后,如今老两口得知那套房子并不属于拆迁区域,就决定马上离婚。王老先生不想按照最初的离婚协议将名下的两套房产给张老太,更不愿意协助过户,于是二老发生争执。

法院判决

婚前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按新协议各自名下各自所有

张老太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并按照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将王老先生名下的蓟门桥和回龙观的房产过户到她的名下。

“离婚协议后,因为等拆迁没离婚,我才同意又签订一份协议。但是现在我们要离婚,就应该按照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来分割财产。”

此案审理过程中,王老先生同意离婚,但是拒绝将自己名下的蓟门桥附近房产赠与张老太。“这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我说过要赠给她这套房,但还没过户呢,我就可以撤销赠与。”

“另外,我们婚后财产分割应该按照第二次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回龙观的房子在我的名下,我不会过户给她的。虽然之前签了离婚协议,可是我们当时并没有按照这个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王老先生认为离婚协议没有生效,而之后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并不是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而是一份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协议,故此要以《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作为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准许双方离婚,判决王老先生名下的蓟门桥附近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应按照《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的约定分割财产,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释法

婚前个人房产尚未过户

老先生现仍可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婚前个人名下房产赠与另一方,老两口离婚时可否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据此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老先生将蓟门桥的房产赠与张老太”,但现在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王老先生可以撤销对张老太的赠与。即使二人已经协议离婚,王老先生婚前个人的财产在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他仍可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后协议离婚未成

一方反悔则该协议不生效

虽然老两口对离婚协议均签字认可,但二人当时并未办理离婚登记,后起诉到法院,那么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张海霞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即使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但协议离婚并未成功,在诉讼中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并不生效,不能起到约束双方的效力。

这条规定中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以离婚这一事实的发生作为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

并非对离婚协议的补充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有效

那么,二老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又是否有效呢?张律师认为,因为《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中并无“离婚”二字,特别是明确约定“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即视为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约定了生效时间,而非以离婚事实的发生作为该协议生效的条件。另外,该协议虽在签离婚协议后一个月签订,但并不能因间隔时间短,就认为这是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

事实上,该协议是关于夫妻婚内财产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最终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并依据该协议判定财产归属,即二老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王老先生名下的三套房屋仍归他所有,张老太则拥有她名下的一套房屋。

张海霞律师建议大家,如果不想离婚,只是要约定婚内财产,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而欲离婚并就财产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时,就签订离婚协议。但签订离婚协议时要谨慎,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有时因几字之差,在法律后果上就可能造成巨大的差别,所以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免之后追悔莫及。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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