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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不得向新生收取招生赞助费,不得承诺“高薪就业,一步到位”

2019-05-27 14:37 北京晚报 TF021

记者从市教委获悉,2019—2020学年本市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凡经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9—2020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

新华社资料图

市教委要求,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9—2020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和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 如果学校本学年不印制纸质简章,需将其他途径发布的招生和办学宣传信息的文字内容进行备案。

从具体的备案内容来看,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合法。招生宣传的主体必须是民办高校,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进行宣传。 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使用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使用电脑合成图片;所用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此外,学校的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主要宣传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重点宣传近三年取得的,数量不得超过宣传总数的50%。

此外,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要注明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避免受教育者产生歧义。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在宣传内容中,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薪金水平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按照教育收费公示要求,民办高校需要在招生工作启动前30天,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

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一个办学周期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学校向学生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不得向新生收取招生赞助费,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牛伟坤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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