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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被地铁夹伤又遭误诊 ,最终构成十级伤残,女子为赔偿打了六年官司

2019-05-27 11:05 北京晚报 TF021

在一次早高峰乘坐地铁时,闫女士的右手被安全门夹伤,而在医院就医时她又遭遇了医生诊断失误,最终导致她构成十级伤残,闫女士先后起诉地铁公司及医院,索赔各项损失,这起纠纷在经历了六年的诉讼过程后,终于在近日二审调解结案。

资料图 法槌 程功摄

早高峰乘地铁被夹伤 地铁公司担责六成

2013年,闫女士在乘坐地铁10号线下车时,被安全门夹伤了右手。地铁工作人员立刻将闫女士就近送往北京博爱医院治疗,医生诊断闫女士为手指骨折,并采取了石膏固定治疗。

但在养伤期间,闫女士并没有感到好转,伤情反而日益加重。再次前往积水潭医院检查后,医生才确诊闫女士的伤处为多发性骨折碎骨移位。由于博爱医院医生在未采取复位治疗的情况下,采用石膏固定伤处,造成了畸形愈合,她只好接受二次手术,在伤处置入了钢板。经鉴定,闫女士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在2014年及2015年,就医疗费问题,闫女士两次将地铁公司起诉至法院。但地铁公司表示因其监控只保留7天,已经无法还原事发情况,而即使闫女士是在地铁内受伤,其本人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负其责。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地铁公司未能及时保存、备份涉案监控录像,导致反映事发现场的关键资料无法复原,其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事发时正值早高峰,闫女士应予以适当注意和自我保护,而地铁公司也应加强管理和疏导。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酌定地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闫女士两次起诉共获得赔偿15万余元。

再次索赔遇麻烦 六年纠纷调解结案

2016年,闫女士起诉北京博爱医院,要求院方对误诊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起诉书中,闫女士索赔的金额并没有扣减已经从地铁公司处获赔的部分。

为了确定院方责任,闫女士申请进行医疗责任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博爱医院在对闫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闫女士目前手部遗留畸形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至同等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

但丰台法院认为,此前,法院已对闫女士与地铁公司纠纷进行了处理,确定了双方的责任比例,现闫女士再次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但本案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此前的判决相悖,故在此前判决未经依法处理前,本案无法处理。故在2018年6月,法院裁定驳回了闫女士的起诉。

闫女士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地铁公司只是与其受伤有因果关系,而博爱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导致她伤残的原因。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闫女士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丰台法院审理本案。

今年1月,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博爱医院应在此前判决认定闫女士自担责任的部分中,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博爱医院赔偿闫女士4.6万余元,闫女士针对生效判决中已处理的各项费用重复请求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闫女士认为一审判决博爱医院承担比例过低,故提起上诉。近日,双方二审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次事故经过六年的诉讼,闫女士最终拿到了应有的赔偿。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苏雅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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