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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打成轻伤获刑,被告人不服起诉鉴定中心被驳

2019-05-23 15:08 北京晚报 TF010

因工作纠纷,田某致被害人甲状软骨骨折,但被捕后,田某对被害人系轻伤的伤情鉴定不予认可。于是检察机关将该案委托至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简称明正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仍为轻伤,法院据此判决田某犯故意伤害罪。田某对此不服,认为鉴定结论错误,并将明正鉴定中心起诉至丰台法院,索赔损失50万元。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鉴定中心并未侵权,判决驳回田某的全部诉请。

事件:将人打成轻伤获刑 被告不服鉴定意见

2009年4月5日,在唐山某钢铁厂内,田某与车间组长王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田某用左手掐住了王某的脖子。第二天,王某就医发现,自己颈部的甲状软骨出现骨折,已构成轻伤,田某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对于王某的伤情,田某始终不认可,并向检察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于是在事发2个半月、5个月后,王某两次接受喉部CT检查,两次报告均显示其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异常,二次鉴定的结论为王某伤情未构成轻伤。据此,田某认为其虽然与王某发生了冲突,但并没有构成犯罪。

为了确认王某的伤情,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将本案委托至明正鉴定中心,并提供了王某的四张CT片作为检材。经鉴定,明正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左侧甲状软骨前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根据该鉴定意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认定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故一审判决对田某免于刑事处罚,并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检察院提起抗诉后,被唐山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田某也表示不服,他以王某第二次喉部CT检查无异常为由,多次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经各级法院审查后,其申请均被驳回。

法院:鉴定中心文书有瑕疵 但未影响客观公正

田某认为,明正鉴定中心没有全面审查所有CT材料,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错误却被法院采纳,导致他背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造成了名誉、精神伤害。故田某将明正鉴定中心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明正鉴定中心赔偿其名誉损失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50万元。

而明正鉴定中心表示,其是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鉴定意见也符合行业标准规范,未损害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曾依据田某的投诉,对涉案鉴定意见进行过调查,并发现了委托人书写错误、鉴定人未签字等工作不严谨情况。但鉴定过程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形,中心选取可比性较好的两次影像学片进行会诊,结合病历记载得出鉴定意见,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途径解决。

针对明正鉴定中心工作不严谨的问题,北京市司法局已对其进行批评,要求其严格依据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明正鉴定中心受理鉴定事项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检材系委托机关提供,鉴定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该鉴定意见书已被多级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定案依据。明正鉴定中心在行文制作中确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故法院认定明正鉴定中心并未对田某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晚报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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