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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对簿公堂,对父遗嘱存争议哪方举证?法院判决后详解

2019-05-22 11:17 北京晚报 TF017

老人去世后,三个子女间对父亲遗嘱发生争议,对簿公堂。但究竟应该哪方来举证?今天海淀法院法官判决此案后进行了详解。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据原告王凯诉称,其父王先生与其母张女士共育有王涛、王波和王凯三个子女。其父去世前曾在见证人姜某、田某、唐某三人的见证下留下遗嘱,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屋属其个人部分由王凯继承。但继承开始后,三个子女不能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王凯将其母及王涛和王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并将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庭审中,其母张女士同意王凯的诉讼请求。但王涛、王波对王凯出具的遗嘱真实性不认可,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涉案房屋。

王凯申请见证人姜某、田某、唐某出庭作证,三人均证明遗嘱真实。另外,就遗嘱中王先生的签名与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遗嘱中三位证人笔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上述笔迹书写时间是否为落款时间同时,王凯也申请鉴定。但由于检材字迹字形松散、笔画书写异常、样本字迹不充分的原因,鉴定机关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

法院认为,在该遗嘱鉴定不能的情况下,王凯和张女士均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时综合代书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张女士的陈述,应由王涛、王波对其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王先生所立遗嘱有效。最后,法院判令该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凯继承,三位被告协助王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鉴定不能情况下,究竟谁来举证遗嘱真实性?海淀法院的姚人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在继承案件中,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法官认为,王凯已提交原始遗嘱,且遗嘱上的见证人也出庭作证证实了遗嘱的真实性,故王凯已完成其应承担的初步举证责任。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的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王涛、王波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供遗嘱真实性存疑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王凯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同时,其母张女士也称王先生订立该遗嘱时她在场,并认可遗嘱真实性。因此,应将该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王涛和王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林靖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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