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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小时候上的托儿所吗?它终于要回来啦!

2019-05-10 18:51 北晚微健康 TF021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托儿服务在中国城市中很常见,很多工厂、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都开办了托儿所,员工在上班时可以把小孩放到其中托管。当时,收3岁以下幼儿为托儿所,收3至6岁幼儿为幼儿园。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国企改制等政策的推行,企业附属托儿所纷纷关闭,旧有的农村、街道托儿所也大都不复存在。据教育部2005年第二期《教育统计报告》显示,相比于2000年,短短五年间,集体性托幼机构减少56668所,锐减70%。其中,托儿所的消失比重远大于幼儿园。

最近几年,人们都发现,没有了托儿所,3岁以下的孩子无人帮忙照顾,要么“绑架”老人退休生活帮忙带娃,要么妈妈放弃工作成为家庭主妇,要么花钱雇请高价保姆……随着“二孩政策”的出台,人们对托儿所的需求更加迫切。

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任务举措。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按标准和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三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新政。看看我们关心的几个问题,几个部委负责人是怎么说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如何从学历技能提升和职业资格认定方面采取措施,来缓解婴幼儿照护和人员短缺的问题?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王晓君:

婴幼儿照护服务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和谐,非常重要。当前我们确实面临着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数量相对短缺、素质需要提高的问题。为此国办印发的《指导意见》专门提出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下一步,我们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从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方面的工作措施,加强有关的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工作。

一是要大规模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扩大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过去在组织面向各类就业群体的职业培训计划中,比如组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技能扶贫专项行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行动等等,在这些培训行动计划中要把婴幼儿照护相关人员的培训作为重点来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相关工作。

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确定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里下一步会有很多政策出台,这些政策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培训扩大从业人员队伍,缓解婴幼儿照护人员数量短缺问题。我们人社系统要进一步地发动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培训范围,来努力提高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相关的职业能力。

二是要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一方面,按照规定组织好保育员、育婴员等有关职业资格评价工作,同时还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探索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目前的工作基础是已经修订并颁布了《保育员、育婴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且把相关的从业人员纳入到职业技能等级试点范围。下一步,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服务,促进他们提高职业能力、职业素质。

三是进一步优化和落实有关政策。我们将把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等有关的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的职业培训纳入到急需紧缺的职业培训目录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我们按照规定落实好有关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来吸引相关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来吸引更多的培训机构开展相关的培训。

近年来有个别托幼机构有虐童行为,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指导意见》会在哪些措施上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一些监管措施,确保婴幼儿得到安全妥善的照护?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

因为3岁以下的婴幼儿是特殊群体,没有自理能力,所以需要我们要格外地投入我们的爱心和精力去照护。目前设置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所以有人担心会不会出现质量问题,监管过于宽松。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实行备案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这要求我们管理要到位,服务更要到位。《指导意见》针对监管问题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一是强化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要负主要责任。对于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指导意见》附有17个部门和单位的分工,各个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对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强化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要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对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综合评估,督促落实安全责任、配置安全设施、器材以及安保人员等,严防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虐童现象“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中提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相关专业,请问教育部如何做好这一类相关人员的培养?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王岱

一是专业设置方面。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增设了中医护理等专业。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开设了早期教育和护理专业。2016年增补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专业。2018年全国高职院校、高等学校共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点1151个,招生人数为29.6万人。

二是专业建设方面。2015年遴选江苏省无锡市、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18家单位作为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就护理、婴幼儿发展、健康管理等专业与企业开展现代学徒试点。2016年与卫健委等部门共同遴选24个护理点开展健康服务示范专业点。2018年发布了包括家政学、护理学在内的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家庭护理学、家庭营养学、家庭教育学等课程列入家政学专业课程,将儿科护理学等课程列入护理学专业课程,指导高校完善课程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相关人才培养质量。

三是支持高校加强相关课程建设。依托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工作,支持高校建设了0-3岁婴幼儿生活照料、儿科护理学等,在爱课程网站等平台开放。

四是一些高等院校开展了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动态调整专业目录。在即将印发的《新版中职专业目录》中增设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

二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护理、早期教育等相关专业。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中将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作为重点领域予以推进。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

三是母婴照护领域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

四是进一步加强教学标准建设,推进护理、早期教育等相关高职专业教学标准修订工作。

五是在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中,支持高校加强本科家政学、护理学等相关专业建设,支持高校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一流课程,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来源:北晚微健康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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