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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也有著作权!教辅书复制教科书被判侵权

2019-04-24 10:21 北京晚报 TF021

一家出版社在制作教辅图书时因为复制了教科书中的大量内容,结果被判侵权赔偿。事实上,教科书这一大家印象中的公共产品同样享有著作权,照搬复制教科书同样是侵权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西城法院今天通报了一些教辅书侵权的典型案例,作为学生学习重要辅助资料的教辅书,侵权问题也十分突出。

一家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资格的教育研究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了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下册)。此后,教育研究机构发现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与这一教科书相配套的教辅图书,在目录标题、章节结构与体系设计上与教科书中完全相同,还复制了教科书中的大量内容。因此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教辅图书出版社告上法院。

被告出版社则认为,教育研究机构出版的教科书是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的,其出版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教材应当属于公共产品,教育研究机构不享有教材的著作权。

但最终,被告出版社输了官司。法官表示,《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官方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但并不包括教材。虽然教科书的编写必须依据国家的教学大纲和一定的课程标准,经过行政审批才能出版发行。但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对教科书的编写只能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教科书是否具有著作权,最终的判断标准仍是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

法院认定,涉案的《英语》(七年级下册)教科书,无论是在素材的选择方面,还是在素材的设计、组合方面,均体现了编写者独特的风格,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构成作品。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西城法院民五庭庭长吴献雅法官介绍说,教辅图书未经许可使用教材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教辅图书之间彼此抄袭等问题十分普遍。其中引用名人名作进行评析的“阅读欣赏型”教辅,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同步学习型”教辅,对教材进行解析的“注释型”教辅,对外文或者古文进行翻译的“翻译型”教辅,以及对历年考题进行汇编的“习题集类”教辅等最容易产生侵权纠纷。

法官提醒出版机构,无论是编写出版教学考试用书还是教辅图书,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事先取得授权。即便构成法定许可的情形,编写者无需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仍需要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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