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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裁判理念,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

2019-04-23 12:19 北京日报客户端 TF022

“保护原创、鼓励创新”——昨天(23日),海淀法院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裁判理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新华社发 大巢 作

据统计,五年来,海淀法院共审理涉及各类所有制主体数千余家,涵盖全国30余个地区、30余类行业及产业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5万余件,其中,涉及互联网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占比高达90%以上。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海淀法院以“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为理念,通过提高对文学、艺术领域原创作品的司法保护水平和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促进形成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良好氛围。

另外,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原创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近4.5万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95%。案件类型包括视频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纠纷,搜索引擎、存储空间、聚合平台提供各类作品纠纷,以及近年来的微博、微信、直播、短视频等社交平台提供各类作品的纠纷;作品内容涵盖照片、漫画、书法、电影、电视剧、歌曲、网络小说、网络游戏等。其中,涉及视频网站侵权传播影视作品纠纷案件4300余件,涉及市场价值较高的《延禧攻略》、《战狼Ⅱ》、《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甄嬛传》等多部影视作品20余部,有效遏制了盗播影视作品行为的泛滥。

近五年来,海淀法院审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及有关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共500余件,涉及各行业的经营主体多达数千家,其中既包括出版社、保险融资公司、教育培训机构、餐饮公司等传统企业,也包括BAT等主流互联网公司以及字节跳动、滴滴等“独角兽”企业。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竞争机会平等的保护原则,依法化解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方面,合理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等弹性要件,保护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者的惩治力度。其中,国际知名品牌“路易威登”商标权纠纷一案,是被刑事程序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商标权人以同一行为再次主张民事赔偿,且被法院判决支持经济损害赔偿的案件。另一方面,在充分保护正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海淀法院亦对恶意注册、恶意抢占等行为进行了有效回应,依法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五年来,海淀法院还审理多起典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既包括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包括大量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的争议包括浏览器屏蔽广告、输入法劫持流量、数据抓取、视频网站VIP帐号分时租赁等。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严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相关市场主体判断其行为边界提供裁判依据,也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正当合法的竞争提供有益指引,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其中,“脉脉”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指引,系全国首例涉及数据抓取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院还充分运用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近五年来,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案件已达数十件。对此类申请,法院审慎审查、充分听证、快速处理,充分发挥了行为保全程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其中,嘀嘀科技公司、小桔公司诉嘀嘀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在保全听证程序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积极促成可能发生的30余枚商标侵权纠纷实现一揽子和解;“梦幻西游”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则针对被告违反禁令要求的行为作出了司法处罚。

另外,法院还对新兴领域和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出风向标似的裁判,及时、有效回应了相关市场的司法需求。并且,作为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法院,海淀法院通过在刑事审判中引入民事审判关于技术事实查明等经验,逐步弥合民刑审判思路的差异,实现刑民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典型案例:

首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快手公司诉称,快手APP用户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涉案短视频,并获较高点击量。快手公司经授权合法取得涉案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短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故要求华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华多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为,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认为,根据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涉案短视频虽仅持续18秒,但其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据此,结合涉案短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在快手APP上的事实,涉案短视频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类电影作品。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十余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此外,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主体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只要作者形成了体现其一定选择、取舍的作品,即便该作品主题与在先作品主题相同,亦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快手公司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被评为2018年度国际版权协会中国分会(AIPPI)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短视频因其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传播迅速等特点而成为最受欢迎的互联网产品之一;与此同时,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与短视频相关的纠纷逐渐出现。对进入诉讼的涉短视频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而言,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短视频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其作品类型等问题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作为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构成类电影作品的生效案件,本案针对目前市场中争议的短视频性质问题,从作品的构成要件出发,详细分析了短视频的独创性体现,并结合涉案18秒短视频的要素,认定其符合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类电影作品。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首次以裁判形式确认了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并认定短视频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是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并亟待明晰相关主体行为边界的当下,司法及时回应短视频市场环境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典型体现。

音乐作品《一封家书》改编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春波诉称,其为歌曲《一封家书》的词曲作者,享有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云南俊发公司未经李春波同意,使用歌曲《一封家书》制作视频,并将该视频在云南俊发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用于宣传促进其楼盘销售,侵害了李春波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摄制权;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中擅自发布上述视频,对云南俊发公司业务进行推广,与云南俊发公司共同侵犯了李春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云南俊发公司认为涉案视频中的歌词均是书信常用语,而非李春波创作的专有词汇,涉案视频与歌曲《一封家书》创作的时代、背景、传达的情感等不同,曲谱也有所不同,故不构成侵权。搜狐公司认为,涉案视频是由用户上传,其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且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亦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首先,将歌曲《一封家书》词曲与涉案视频歌曲的歌词与曲谱分开对比。对于歌词部分,歌曲《一封家书》歌词与涉案视频歌词的标题相同,且均采用了家书的格式,开头和结尾处的歌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词句。虽然仅开头和结尾部分词句相同,但歌曲《一封家书》歌词独创性的重要体现即是将家书形式与歌词结合起来用于音乐的表达,给予了听众独特的欣赏体验,表达出朴素真诚的思乡情怀,而涉案视频歌词亦采用了这种独特表达形式,表达的情感亦相似。且涉案视频歌词在原有歌词基础上,结合时代背景,对中间部分的叙事内容进行了替换,即加入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因此涉案视频歌词是在使用了原有歌词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表达,构成对歌曲《一封家书》歌词的改编。对于曲谱部分,涉案视频曲谱与《一封家书》曲谱的起音、落音、骨干音以及旋律均基本相似,歌曲风格、旋律走向亦相似,但是在整体时长、表演方式、过门旋律部分都有所不同,部分语句旋律虽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且加入了说唱形式。故涉案视频曲谱使用了原有曲谱的基本内容,同时又对原有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使原有曲谱与改编部分的曲谱融为一体,这种修改构成对歌曲《一封家书》曲谱的改编。其次,将歌曲《一封家书》与涉案视频歌曲进行整体对比,两者名称相同,开头结尾歌词相同,且曲谱主旋律亦相似,使人听到涉案视频歌曲时便会联想到歌曲《一封家书》。综上,法院确认涉案视频的词曲构成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的改编。法院最终判定,云南俊发公司向李春波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春波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开支670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名音乐作品《一封家书》,是涉及侵害音乐作品改编权司法认定的典型案件,也是北京法院单首音乐作品获赔数额较高的案件。由于音乐市场原创动力不足、音乐作品侵权成本低以及权利人版权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各种综艺节目、直播平台、影视作品等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现象屡屡出现,并已成为制约音乐市场良性发展的一大阻碍。本案通过对侵害知名音乐作品改编权进行司法认定并作出高额赔偿,对音乐行业相关市场包括节目制作方、表演者、社交平台等多方主体敲响警钟,使相关从业者了解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司法认定标准及潜在风险,从而规范音乐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同时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对于鼓励原创、完善著作权管理与交易体系具有推动作用。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云南俊发公司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海贼王”游戏侵害改编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东映动画于1999年改编《航海王》动画片(又称《海贼王》动画片),东映动画的美工人员在将原黑白漫画角色演绎创作成彩色动画角色的同时,也为动画片增加了部分原创角色,并设计了对应剧情。《海贼王》动画片至今已陆续推出数百集,在国内外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2014年7月1日,东映动画授权万代南梦宫在我国境内将该动画片改编成网络游戏。在万代南梦宫开发的《航海王》手游上线之前,有爱公司开发运营的《梦想海贼王》手游已在各大应用平台上线,且获得了较高的用户量和关注度。经比较,《梦想海贼王》手游中的全部卡牌角色都来自于《海贼王》动画片中对应角色,且卡牌角色对应的简介内容与动画片中对应角色相关剧情一致。经统计,共有214个卡牌角色与《海贼王》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基本相同,其中包括阿碧丝等7个东映动画原创的角色。二原告主张有爱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等。东映动画无法提交漫画作者尾田荣一郎授予其改编动画片的权利证明。法院认为,东映动画对《海贼王》动画片中7个原创角色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除了7幅原创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东映动画主张的其余角色形象都改编自《航海王》漫画中的漫画形象,《海贼王》动画片中的这些形象并非是对原漫画中黑白漫画形象的复制,而是从配色、动作、表情、肌肉线条等方面对原漫画中的美术作品进行了改编,部分角色形象进行了Q版化处理,属于对漫画角色美术作品的改编,对这207个动画角色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有爱公司经营的《梦想海贼王》游戏中所用的214个角色形象与《海贼王》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相似,属于为满足卡牌类网络游戏角色设定要求而在《海贼王》动画片角色基础上进行的改编,有爱公司的行为未经许可,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动画角色美术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有爱公司为二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东映动画经济损失300万元、赔偿万代南梦宫合理开支117 654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被评为2018年度国际版权协会中国分会(AIPPI)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为游戏改编权纠纷中的典型案件。本案重要意义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未经漫画作者许可改编成动画片,由于动画制作者对原漫画中的角色形象进行演绎创作,形成了新的动画形象美术作品。因此,动画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对他人侵害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行为提起维权诉讼。第二,从黑白漫画到彩色动画形象演绎创作中的独创性体现:动画形象制作过程中,去除素描阴影以颜色深浅表现角色本身的质感,对角色形象从神态、表情、衣着配饰、风格特色等方面进行调整丰富和完善,并不是对漫画的简单复制。同时,给漫画角色着色有特殊之处,动画角色从皮肤、发型、衣着、配饰、武器道具等各种相关元素的配色不会拘泥于现实生活中真实人物或事物的审美范围,给性格特点、脾气秉性和经历喜好迥异的众多角色搭配颜色,客观上有无限可能,因此,配色本身也能体现设计者在对角色理解的基础上作出个性化的选择安排。

“山寨”汉服被诉侵害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陈雪飞主张其享有《云纹-飞鱼-(裙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用于印制在其销售的汉服上,并委托丰彩公司制作汉服。后其发现,涉案作品的样图外泄,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印染在汉服上并通过天猫店铺进行售卖,故诉至法院。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认为用于制作涉案汉服的被告图案系其法定代表人戚轩永自行创作并进行了作品登记,创作完成时间早,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构图精致、复杂、特别,具有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可用于汉服印染图案的美术作品,根据陈雪飞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底稿以及丰彩公司认可其于2013年即收到涉案作品样图的事实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系陈雪飞于2013年创作完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确认陈雪飞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关于涉案汉服所用图案是否侵权,经比对,涉案汉服的上身、袖子及下身裙摆上均印染有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于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其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晚于陈雪飞进行作品登记的时间,且晚于本案的起诉时间,同时亦无法提交创作底稿等证据证明系独立创作,在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不对所登记作品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被告图案由戚轩永独立创作完成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法院认定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共同制造涉案服装,并在涉案店铺上进行销售,未为陈雪飞适当署名,侵害了陈雪飞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综合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服装的数量、正品汉服的售价等因素判令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雪飞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9 65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山寨”汉服侵害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用于印染服装的具有独创性的花纹、图案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服装行业原创设计师的设计成果提供了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一种保护思路和途径。第二,对个案中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效力进行了相关论述。法院考虑了被告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无创作底稿以及我国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的情况最终未采信被告独立创作的抗辩。第三,对于“山寨”服装侵权判决了高额赔偿,有力地保护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

案情简介:

映脉公司系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经支付高额合作费用独家获得在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赛场指定区域内的官方拍摄权。体娱公司作为映脉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于2017年派遣其摄影师进入2017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中超赛事图片,并将拍摄的图片在其运营的全体育网中进行实时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严重损害映脉公司的商业权益。对此,映脉公司于2017年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体娱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判决,确认了映脉公司享有作为唯一有权进入中超联赛赛场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的合法权益,并确认体娱公司派遣员工进入2017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及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中超赛事图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映脉公司的合法权益。但2018赛季中超联赛开赛后,映脉公司发现体娱公司仍然继续派遣相关人员进入中超联赛赛场拍摄图片,并继续在全体育网上实时上传、提供图片展示、下载及销售等商业服务,映脉公司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法院,并于立案当日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立即禁止体娱公司派遣摄影师进入2018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赛事图片,并请求立即禁止体娱公司在其官网全体育网展示、提供下载、对外销售2018年赛季中超联赛赛事图片。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后认为,本案中,体娱公司在本案中将被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同时,体育赛事摄影作品具有时效强的特点,加之中超联赛系中国大陆地区受关注较高的足球赛事,2018年赛季仍有多轮比赛尚未进行,之后的赛事摄影作品也会得到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较高关注,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责令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中继续向相关公众提供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故对映脉公司提出的要求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大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诉讼禁令作为临时性救济措施,功能在于在紧急情况时为权利人提供及时的保护,避免权利受到侵权行为的持续侵害,可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防止诉讼过程中的权利进一步受损。本案在综合考虑在先判决、申请人提交担保情况、涉案赛事图片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的情况下,及时在2018年新一轮中超赛事复赛前一小时做出诉讼禁令,及时而强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大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之前以裁定方式通过行为保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既为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审查行为保全的要件,如何适用相关程序提供了实践经验,也及时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体育赛事图片市场日渐规范的趋势下,为维护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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