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间十次贪污公款593万余元!林木中心负责人被判10年
出生于1963年的丁某原是房山某林木中心主任,在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期间,以骗取、窃取的手段贪污财物593万余元。记者获悉,此人近日被北京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资料图 法槌 程功摄
在开庭之前,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了丁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以及所提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通过办案机关追缴和家属主动代缴,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庭审中共涉及了丁某的十项犯罪事实,时间跨度从2011年至2017年。在此期间,丁某担任该林木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增苗木采购费骗取该中心公款、结算该中心应收款项不入账予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93.8468万元。
这些犯罪事实中,最早的一次发生在2011年4月间,此时丁某刚刚担任主任职务不久。与该林木中心有业务往来的苗圃经营者刘某说,当时他为林木中心供应树苗,但这项业务并未签合同,结账时,丁某说需要给别人结账,让刘某帮忙走手续,开出一张89.43万元的发票,后来他从林木中心领取了相同金额的支票,通过他人之手,将其中45万元存入丁某的账户,事后查明,其中20万元被丁某用来买车。
几乎就在同一时期,另一名苗圃经营者杨某也与丁某打起了交道。“他说要通过我这边走账30万,让我开一张空白发票,然后给了我一张33万多元的支票,其中30万存好后,把银行卡给他了,剩下的3万多算我的手续费。”杨某在证言中说。
其他的犯罪事实中,除了有两项“结算单位应收款不入账”之外,其余大多数与此大同小异,手段单一,几乎都是丁某首先要求有业务往来的苗圃先开发票,虚增苗木采购费,之后领取支票,取现后支付好处费。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丁某和他的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认为,丁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本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是,鉴于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对他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