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连锁挂靠承包形式多,法官发维权建议书,劳动者先把雇主弄清楚
餐饮行业具有劳动力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北京海淀法院就近期近千件餐饮行业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连锁、挂靠、“后厨”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导致餐饮业劳动争议案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很多劳动者搞不清谁是老板。今天,法官发给劳动者一份维权建议书。
现象1 餐饮行业连锁经营模式愈趋普遍
同一品牌餐饮企业的不同门店之间可能存在诸如“直营”、“加盟”、“参股”等不同经营模式,而劳动者在职期间可能会在不同门店之间频繁变更,由此给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带来困难。
王女士于前年8月入职某品牌餐饮企业苏州街分店,担任前台收银员。入职后,王女士先在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接受了为期7天的培训,后进入该餐饮企业苏州街店工作。在职期间,每月中旬左右王女士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上一自然月工资。去年5月王女士离职。后经仲裁及诉讼程序,王女士要求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庭审过程中,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主张与王女士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表示苏州街店是其加盟店,其独立经营、独立管理,总部只是会对加盟店新入职人员提供短期的入职培训,并不参与加盟店的人员管理,苏州街店实际主体为某商业公司,并当庭出示《加盟协议书》、加盟费支付记录等。
后依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发现向王女士每月支付工资的账户为该商业公司名下账户。后该商业公司主动到庭说明情况,认可自己加盟商的身份,同时认可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但表示已经以商业公司的名义与王女士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当庭出示。王女士承认这份劳动合同是本人签署,但称一直认为应与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存在劳动关系。庭审后,王女士表示认可自己与该商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动撤回诉讼。
法官建议:餐饮行业连锁经营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形式。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很难对各门店之间的关系存有清楚的认识。就此,法官提醒餐饮行业劳动者选择入职品牌连锁性质的餐饮企业前,应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询问清楚入职门店与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之间的关系,并仔细阅读入职资料,以便对自身权利义务有清楚的认识。同时,法官提醒品牌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总部应尽量建立加盟店、直营店、参股店等目录,以便劳动者可及时便捷地知晓门店性质,从而尽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现象2 部分餐饮企业挂靠“隐形经营”
经营餐饮企业需办理专门的经营许可证,部分餐饮企业并不参与实际经营,只是将资质借用给其他主体使用,致使劳动者无法明确知晓实际用人单位。
李先生前年初经招聘进入一家餐饮企业任大厅服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前年9月起,他的工资一直被拖欠。李先生多次索要工资,公司均以经营困难为由,劝说他耐心等待。去年初李先生离职。后经仲裁和诉讼程序,李先生要求该餐饮企业支付工资。
庭审过程中,该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表示该餐饮企业从未实际经营,只是将企业的证照租借给了一商贸公司,该商贸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
法院调查取证,发现向李先生支付工资的主体即为该商贸公司。法院依法追加该商贸公司为被告。商贸公司当庭认可该餐饮企业的陈述,并表示确认李先生曾是该公司员工,并同意支付工资。最终此案调解结案。
法官建议:餐饮企业经营除应具备一般企业的证照外,还需具有餐饮经营许可证等专门性证照。实践中,通过租借证照 “隐形经营”的形式一直屡禁不止。对于劳动者而言,无法真正探寻到实际用人单位。鉴此,法官建议劳动者要增强证据留存意识。例如,及时将餐饮企业悬挂在经营场所的各种证照,包括餐饮经营许可证予以拍照,以便为之后确认劳动关系留存线索。此外,日常工作时应尽量要求公司通过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同时,法官建议餐饮企业应珍惜自己的从业资质,切勿违法出租资质、证照,否则终将面临法律惩罚。法官后续了解到,相关部门已对此案所涉企业作出了处罚决定。
现象3 部分餐饮企业“后厨”采用承包制
所谓“后厨”承包制,是指餐饮企业与厨师长签订有诸如《承包合同》等协议,约定将后厨业务发包给厨师长,由厨师长自行安排人员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这使除厨师长之外的其他后厨人员,对于自己是否与餐饮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认识不清。
张先生于前年进入一家餐饮企业,在后厨负责切菜,双方并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厨师长李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张先生转账付工资。但日常管理,包括请休假、工作考核等,均需报请总经理赵某批准。张先生在一次工作中不慎手部受伤,入院治疗。后经仲裁和诉讼程序,张先生要求确认与该餐饮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由该餐饮企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庭审过程中,双方都确认该餐饮企业并未为张先生缴纳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此外,餐饮企业提交了与厨师长李先生签订的《后厨承包协议》,表示已将后厨业务承包给了李先生,张先生作为后厨人员与餐饮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李先生到庭说明情况,称自己与总经理赵某有亲属关系,应赵某请求才签订《后厨承包协议》,双方之间并无承包之事实。日常工作中,他需接受该餐饮企业统一管理,该餐饮企业每月向其支付包含自己在内的所有后厨人员的工资,自己再通过个人账户向后厨人员发放工资。
法院认为,张先生接受该餐饮企业的管理,且工资名为厨师长李先生发放,实为李先生代该餐饮企业发放,故判决确认张先生与该餐饮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应对张先生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
法官建议:劳动者如果应聘餐饮行业后厨岗位,应在入职之初就向招录人员询问清楚自己的实际用人主体是餐饮企业,还是厨师长。若用人主体是厨师长个人,需注意的是,厨师长作为独立的自然人,并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而劳动者无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应谨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入职。同时,法官提醒餐饮企业注意,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后厨”承包的形式掩盖劳动用工的事实,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法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