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爹”苏大强一封遗嘱看哭观众 可这样立遗嘱当心无效!
热播剧《都挺好》落下帷幕,大多数时候都让人恨得牙痒痒的“作爹”苏大强,却因为为子女立遗嘱的情节,看哭无数观众。可是,苏大强立遗嘱时已罹患阿兹海默症,而且其所立遗嘱缺少年月日等必须要件,所以,这份遗嘱难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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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统计,遗嘱纠纷连年呈上升趋势,去年收案数同比增长4倍。法官提醒,三种常见遗嘱错误要避免,否则无效。
子女代父母书写遗嘱,无效
案例:
郭先生和史女士于2012年订立遗嘱一份,约定:五个子女均有义务为二老养老送终,老人不进养老院,房产由五子女平均享受,养老金剩余时,与房产同样分配,以及养老金不足时,从房产中扣除等内容。
该遗嘱文本由五子女之一代父母书写,父母及其他子女均在该遗嘱上签字。后子女间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代书人是郭先生和史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代其书写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中,立遗嘱人因年老或疾病等原因丧失书写能力的情形很常见,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时,要注意代书人的身份和数量问题,避免因代书遗嘱订立时的程序性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立有多份遗嘱,未必最后一份才有效
案例:
于先生于2006年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内容载明:某号房屋产权归我个人所有,我愿将上述房产在我去世之后,遗留给我的妻子王女士个人所有。
后于2013年,于先生又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某号房屋产权在我死后由于某(于先生与前妻之子)继承。
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和于某因某号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和于某提交了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虽然于某的遗嘱所立时间靠后,但鉴于王女士提供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故于先生去世后,依据该公证遗嘱应由王女士继承房屋。
法官释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实践中,存在因立遗嘱人主观意愿变化,意图变更遗嘱内容的情形。应注意的是,在已经订立公证遗嘱的情形下,应先将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予以撤销,再订立其他遗嘱,以避免因效力冲突问题导致后订立的其他遗嘱无法生效。
立遗嘱把房产留给孙辈,属于遗赠
案例:
2006年3月,孙先生在海淀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内容为:我立本遗嘱,将我所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坐落在海淀区的房产一套,属于我和妻子共同所有,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遗留给我的孙子孙某个人所有。
孙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吴女士和子女们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公证书,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孙先生的孙子,并非孙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产遗留给孙某属于遗赠行为。结合该案中孙某在获悉公证遗嘱内容后一直代为保管公证书,表明孙某对受遗赠持肯定、认同态度。综合考虑孙某实际控制诉争房屋等因素和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陈述,认定孙某在知悉受遗赠后已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判定孙某接受孙先生的遗赠,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
法官释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实际中,出于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爱,部分老年人希望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给隔代孙辈,但这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属于继承而属于遗赠。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应注意,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海淀法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