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志飞告中国青年报社败诉 法院:新闻不是对受访者原话摘抄
今天,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毕志飞与中国青年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在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中,《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的导演毕志飞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了采访过自己的两名中青报社记者和报社,要求其赔偿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道歉。最终,毕志飞被东城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书内容显示,2018年5月,毕志飞曾接受中国青年报社两名记者的采访,此后《史上最低评分,我不服》一文被刊发于《中国青年报》。毕志飞认为该报道的内容存在“捏造事实”、“将事实颠倒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叙述”等20个问题,危害和影响了其名誉,降低了公众对其社会评价。之后,毕志飞将中国青年报社和两名记者告上法庭。
在判决书中提到的20个争议焦点中,有的是关于事实和报道内容之间是否存在偏差,有的是则是毕志飞认为被告的表述有嘲讽意味。
譬如,毕志飞认为被告文中的“他还不顾母亲的反对,冒着风险坚持在眼球上动手术,治疗从小就有的斜眼”这句话虽然是事实,但“斜眼”一词带有明显的贬义和人身嘲讽,让原告感觉自己的残疾遭遇到了嘲讽。而被告主张,斜眼和斜视是词语使用上的差异,没有侮辱意味。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导演,应当认识到其所拍摄的作品可能会面对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展映,从而面临多角度、多价值观的评价。在涉案电影已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的情形下,原告更应对公众、媒体的评论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综上,新闻绝非千篇一律,而必须百家争鸣,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政策的前提下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报道。新闻不是对受访者的原话摘抄和对素材的细节毕现,而必须建立在新闻工作者的理解及总结之上。”判决书中写道。
法院表示无法认定原告名誉权因诉争文章而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删除文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最终判决驳回了毕志飞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