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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真能无理由?近来此类纠纷较多 法官提示如何维权

2019-03-21 13:59 北京晚报 TF011

虽然网购或在商城购物等时,商家常做出“7日内无理由退货”之类的承诺,但退货真不需要理由吗?而商家口中的“开箱签收之后就不能退货”、“手机激活以后不能退货”、“退货之后不赔偿”,这些理由合法吗?今天本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近来有不少因“无理由退货”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法官就此提示大家如何维权。

新华社 徐骏 作 制图

开箱签收后 就不能退货了?

消费者小王花264元在一网上商城购买了3件衣服,其家人收到货将钱给了快递员。可是小王下班到家打开包裹,发现衣服质量很差,随即联系商家说明情况,要求退货并退款。但商家称“只可换不可退”,并拒绝提供具体的退货地址。

因认为该商家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嫌疑,小王要求7天无理由退换货,并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近日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商家则解释:其商品支持开箱验货,签收证明商品没有任何问题,因此商品可换货不支持退货。

法院认为,根据小王提供的快递单、转账记录、聊天截屏及订单,小王与商家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有效。虽然小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收到货物的次日即提出了退款申请,且这些商品明显不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货物,小王有权提出退货。最后,法院判令商家退还小王货款264元,同时小王将所购3件衣服退还给商家。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的秦鹏博认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优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销售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除外的商品有: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另外,所退商品应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货起7日内退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

手机插卡激活了 能无理由退货吗?

另一位消费者小杨花2700元,在一家购物网站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但收到手机激活试用后,感觉不满意,随即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却屡遭拒。于是,小杨起诉要求退款退货,由购物网站赔偿自己维权产生的交通费140元。

在庭审过程中,购物网站提出,小杨购买手机后使用并激活了。网站上有提示,已经激活或贬值金额较大的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与购物网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小杨在购物后7天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购物网站未举证证明手机激活后贬值较大,因此法院支持小杨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小杨请求购物网站赔偿维权所致的交通费140元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维权必然支出,且有证据支持,其金额亦合理正当,法院判决支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实施进一步予以明确:根据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此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

据此法官认为,某一商品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价值贬损较大;网络商品销售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此案双方虽认可涉案手机已激活,但购物网站未举证证明价值贬损较大。另外,购物网站混淆了“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与“确认购买”两个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其意见不应被采信。

无理由退货后 能否主张3倍赔偿?

网购消费者小马花费3880元,在一家网上商城的商家购买4个项链。该网页标题中宣传商品为锆石。锆石的化学成份是硅酸锆,是一种天然宝石。小马收到货后,发现商品做工粗糙,遂向商家提出质疑。商家告诉小马商品材质为合成锆石,小马遂将项链退还给商家。

小马认为,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天然宝石的命名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名称,无需加“天然”二字,合成宝石的命名必须加“合成”二字,人造成宝石的命名必须加“人造”二字。商家欺诈消费者,该网上商城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小马起诉要求商家和商城连带赔偿3倍货款11640元。

庭审中,商家则认为其所售商品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为小马办理了7日无理由退货,退货退款协议达成,意味着小马放弃或丧失主张3倍赔偿的权利。而网上商城称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方,,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马和商家是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将合成锆石宣传为锆石,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3倍赔偿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消费者在达成退货退款协议时未及时主张而灭失。小马有权在达成退货退款协议后,再行要求3倍赔偿损失。

而商城作为网络经营平台,提供了涉案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商城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秦鹏博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向平台提供者索赔;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履行承诺。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商家提示,自行查询商品是否属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若受商家欺诈而购物,除要求退货,还可以请求商家3倍赔偿。消费者应留存好购物记录、支付凭证及与商家沟通的记录,收到不满意的货物后,立即提出退款申请。消费者诉讼维权,在无法获取商家确切信息时,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由其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若网络交易平台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消费者可要求该平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值班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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