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国外“带回”一支手枪,犯走私武器罪获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19-03-20 10:14
北京晚报
TF021
自称在国外务工的男子朴某,去年7月坐飞机回国时,在行李箱内藏了一把手枪。记者今天上午(3月20日)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朴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朴某今年37岁,据其称,案发前在美国务工。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7日5时许,朴某乘坐HA897次航班由境外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其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书面申报任何物品。 海关关员在朴某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疑似枪状物1把。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枪状物为瑞士SIG-绍尔P226式9mm手枪。
当日,朴某被北京海关缉私局现场查获。朴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枪支已起获并扣押。
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建议法院判处朴某有期徒刑7年至8年,并处罚金7万到8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朴某虽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武器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并再次确认了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表示不太同意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
朴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朴某犯罪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轻微,动机单纯,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恳请法院能充分考虑被告人案发后各种良好悔罪表现和事实情况,建议法院对朴某予以减轻处罚。 北京四中院认为,朴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枪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鉴于朴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另外,无证据证明朴某属于刑法规定的走私武器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最终,北京四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朴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