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举债2000万 离婚时要求妻子承担一半合理吗?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前,今天上午(3月7日),北京一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涉妇女权益保护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据通报,夫妻离婚涉及共同债务的纠纷时,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七成多,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表现:婚姻关系中 女方更容易“被负债”
据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介绍,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相对弱势的地位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女方更易面临“未举债、被负债”风险。 据通报,在北京一中院近年审结的婚姻类纠纷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近30%,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对于当事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北京一中院部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20%以上,全部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超过50%。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该院在依法判定双方均担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债务发生原因等实际情况,落实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原则,有近30%的案件判定男方多承担债务。 据悉,在最高院2018年1月出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司法解释后,一中院从切实保护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该院及辖区法院生效案件中一部分处理失当的案件提起再审。 今天北京一中院还发布了涉妇女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即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案例:丈夫举债2000万元 离婚时要求妻子承担一半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男方主张,其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借款2000万元,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半。 然而,女方却称,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如此巨额债务也均未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 经查,《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男方的签字,女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男方对该笔巨额借款的用途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向案外人借款2000万元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上,均未有女方的签字。男方虽主张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和车位以及房屋装修、两辆汽车,剩余款项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但其表述与其在一审期间对另一笔借款的用途存在矛盾之处,且对款项的用途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男方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从金额上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亦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加之大额负债未有女方签字,故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举措:严格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离婚时女方“被负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女方的财产权益。 如何认定共同债务,首先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借债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得到一方的事后追认。其次要审查借款的用途,即该债务是否是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应严格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保障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从而保护婚姻双方特别是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