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维持原判 于西明因违反纪律责令其退出法庭
2019-02-02 10:42
北京晚报
TF021
2月1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源大工贸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公司罚金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公司罚金1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程笑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山东赛雅服饰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聊城中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上诉人于西明、苏银霞违反法庭纪律,经审判长警告、训诫无效后,责令其退出法庭。宣判结束后,法庭分别对于西明、苏银霞单独进行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