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问题时确认,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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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赵莹莹
编辑: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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