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是否充足将影响城市建设评价 小区配套园不得办成营利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今年6月底前,要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移交之后应该办成公办园或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小区配套园,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今年年底前,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完成相关建设规划。
小区配套园短缺成入园难主因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主要渠道,是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需求的重要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提出强制性要求,并对幼儿园用地位置、面积和布局等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文件均对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提出明确要求,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份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办法。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小区幼儿园普遍存在没有规划、规划不落实、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为他用等突出问题。
2017年对全国学前教育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地方城镇小区有的没有配建幼儿园,有的虽然建了但是没有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小区配套幼儿园具有天然的地域垄断性,这些小区配套学前教育资源的严重流失,是造成城镇“入公办园难”“入普惠性民办园难”“就近入园难”的主要原因。
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要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建园专项治理。
配套园建而不交不得竣工验收
本次通知要求,针对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今年4月底前全面摸底排查
本次治理工作分摸底排查、全面整改和监督评估三个阶段。
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2019年4月底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对每一所配套园制定专门的整改方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成未移交的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手续;2019年9月底前,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完成相应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此外,教育部要求,各地应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闲置建筑优先建设学前教育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副司长邢海峰介绍,当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各地,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当中;在城市修补修复工作中,该部门将通过老旧小区、老旧城区和老旧工业区的更新改造,鼓励老建筑改造再利用,依据城市发展需求,优先配套建设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他还透露,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考虑将城镇幼儿园建设的数量是否充足、布局是否均衡、工程是否安全、纳入城市建设管理和人居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中。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修订实施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明确了托幼设施配置标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在老旧城区更新改造中,可充分利用商业、办公楼和厂房等闲置建筑资源,优先建设完善学前教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