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人员”刘梦平双规期间外逃17年,犯受贿罪获刑10年
2000年,刘梦平在“双规”期间外逃新加坡,改国籍换名字,流亡17年。2017年,被列入被列上“红色通缉令”的刘梦平在过海关时被抓获归案。今天上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刘梦平一审、二审判决书。
法院查明,刘梦平在担任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期间,伙同他人共同受贿人民币603万元,刘梦平分得人民币23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刘梦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刘梦平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北京市高院二审改判刘梦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担任会计 受贿236万元
刘梦平今年57岁,其犯罪事实发生在20多年前,当时,刘梦平担任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法院审理查明了刘梦平两笔受贿事实。
一、刘梦平于1995年至1998年期间,伙同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均已判刑),利用其和王某、付某等人的职务便利,为润超国际有限公司向港源公司借款港币5000万元及延缓还款时间提供帮助。
为此,刘梦平等人收受润超公司董事罗某给予的港币500万元,折合人民币537万余元,其中刘梦平分得港币198.3万元,折合人民币213万余元。
二、刘梦平于1996年至1998年期间,伙同港源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利用其和王某、付某等人的职务便利,为港源公司替珠海经济特区南油新华公司代开信用证提供帮助。
为此,刘梦平等人收受南油公司总经理陈某、负责人卢永强给予的钱款共计港币37.5万元、美元3.2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6万余元,其中刘梦平分得港币13.34万元、美元1.07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
案发前后,刘梦平将分得的大部分赃款退缴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力电力对外公司及中共中央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双规”期间外逃新加坡
据悉,刘梦平于2000年5月27日在中共中央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对其“双规”审查期间脱逃,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公安部对刘梦平进行通缉,刘梦平被通缉时的身份为中国国籍。
同年9月26日,刘梦平于从深圳罗湖口岸出逃境外。期间,刘梦平持名为刘思佳的新加坡共和国护照多次出入境,后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入境时被抓获归案。
在去年4月的一审法庭上,刘梦平供述,“2000年我回北京接受调查,我觉得自己不是党员,不存在‘双规’的情况,把钱还上就可以走。但是20多天后还没有放我走,我有些紧张,于是就在上洗手间的时候,趁工作人员不注意逃走了。”
刘梦平在法庭上继续供述,“后来我去婆婆那里拿了护照和9万多人民币,用了两天两夜时间,花费2000多元打车到了深圳,之后用私人护照到了香港,再从香港到新加坡投奔我先生。”
“2005年,我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注销中国国籍,加入了新加坡国籍,改名刘思佳,并以新的护照来往中国12次。我觉得钱已经还了,应该没事了。” 刘梦平还在法庭辩解称,“改名是觉得(刘梦平)这个名字笔画不吉利,让我想起以前在国内这些不好的事情。”
一审获刑15年 二审改判10年
一审法院认为,刘梦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梦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责令刘梦平继续退赔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刘梦平不服上诉,她认为自己是新加坡国籍,应按照外国人犯罪对待,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高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
对于国籍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梦平的新加坡国际是非法取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另外,在2005年9月,刘梦平曾委托他人取得了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这也印证了刘梦平具有中国国籍的事实。
对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问题,法院采纳上诉人刘梦平的上诉理由,北京市高院改判,判决刘梦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一审判决内容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