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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状告父亲索抚养费被驳回 法官:供成年子女上大学非法定义务

2018-12-17 11:48 北京晚报 TF021

两人离婚后,一方对孩子的抚养费该付到什么时候,18岁还是大学毕业之后?近日,一场跌宕的“父子官司”就涉及到这类纠纷。2017年7月,18岁的李兵(化名)高中毕业考入台湾地区一所大学。根据台湾地区的规定,大陆学生不能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因此李兵将离婚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继续支付自己4年大学期间的教育、生活等费用,每月2100元,还要补上自己在中学期间的课外培训等费用5.7万多元。

父子一场,本该其乐融融,却闹上法庭,终究是伦理悲剧 资料图 作者 王金辉

可是在最初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父亲李佳林(化名)每月给付李兵抚养费4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到底该如何界定“独立生活”是这场官司的纠纷所在。近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小王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的诉讼请求。

上大学时不算“独立生活”?

儿子向父亲索要抚养费

李兵1999年出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在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李兵由母亲抚养,父亲李佳林每月给付李兵抚养费4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离婚后,李佳林支付儿子李兵的抚养费截至2017年7月,也就是李兵年满十八周岁的时候,此后李佳林就没有再给儿子抚养费。

2017年7月,李兵高中毕业并被台湾地区的一所大学录取,每年的学杂费、住宿费将近3万元。李兵称,根据台湾地区的规定,大陆地区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因此,自己四年的衣食住行均需要父母提供资助。

于是,李兵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并增加至每月2100元,以及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以及电脑、手机、眼镜等费用支出。

另外,李兵称,在高中期间,自己还报名参加了课外培训班、购买了高考服务等,所以父亲还应承担其中50%份额,即5.7万多元。

一审判决:

父亲每月应给儿子2000元

李佳林答辩称,在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自己曾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现在李兵已经年满18周岁,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

李佳林还提到,离婚后,前妻对自己探视儿子并没履行积极配合的义务。据此,李佳林不同意再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佳林现在每个月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件审理时李兵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情形,属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亲又有给付能力,因而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同时,鉴于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李兵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佳林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李兵独立生活时为止,法院驳回了李兵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是否给抚养费系父亲个人意愿

父子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需明确的是李兵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法院援引2001年12月27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认为,从该条的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李兵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中规定的学历情形。

而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是1993年的司法解释,在2001年的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鉴于小王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王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兵主张诉讼费的请求,也驳回了他其他费用的诉求。

在二审判决中,法官特别说明,虽然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此为父母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现行法律规定下父母的法定义务。最近,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

有的网友表示:支持父亲

有的网友表示:

上大学的确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持

也有网友感叹:

离婚对孩子的伤害真的很大

法官讲法:

父母供成年子女上大学非法定义务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则指在读于高中及高中以下学校的子女,以及由于自身身体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

因此,高校在读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相关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借助法律的制约来培养青年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促使青年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得以立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将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要心存感恩。

同时,作为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与自立是最基本的技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在报考学校时,要结合家庭经济情况理性报考,同时可以通过减、免、助、贷、奖完成学业,在自我奋斗的过程中完成自我实现。

人民日报评论:

抚养费背后的情与法

大学生索要抚养费被驳回,于法有据。法律是冰冷的,也是最能划分边界的。父子一场,本该其乐融融,却闹上法庭,终究是伦理悲剧。既已成人,这名大学生不妨努力塑造自我,独立生活的样子最美。情与法不仅有冲突,更有兼容,父子俩最好的归宿是和解。

 

来源:北京晚报公众号 记者:张宇 综合@人民日报、新浪微博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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