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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开发商未按期交房 两购房人要求退还房款及团购费

2018-11-27 11:29 北京晚报 TF011

认为团购房屋后,开发商未按期交房,今天在北京海淀法院,9岁的小杨和孙先生两名购房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由商贸公司退还房款和团购费,并支付相关利息。商贸公司上午当庭同意解除合同,但对利息有疑义,并拒绝支付团购费。

据原告方当庭陈述,前年2月29日,9岁学生小杨和孙先生与被告北京一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小杨和孙先生分别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小区房屋,被告应于约定期限内向二人交房,合同签订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之后二人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和装修款,办理了贷款。

“然而,因被告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银行停止放贷。去年3月31日被告未能按时交房,没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原告认为,现在被告因被住建委撤销了建筑工程许可证导致无法交房,二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由被告退还小杨和孙先生的全部房款和团购费,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法庭上,商贸公司代理人表示同意解除与小杨的合同,因其房款和装修款是分开的,公司同意退还房款1698320元,利息应按照房款数额为基数主张,不同意支付合同中无约定的其他利息。

针对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商贸公司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认可孙先生主张支付利息的时间及标准,认为标准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外,孙先生全部购房款中的装修款,并不是商贸公司收取,不应由公司退还。代理人强调,孙先生其他诉求的基数应按照收取的购房款1528020元主张。

至于小杨和孙先生交纳的团购费,商贸公司表示:“不是我方收取的,不应由我方支付。”

法官问双方有无备案的网签合同,原告方表示有;商贸公司则称不清楚二原告有无备案合同,“网签合同不认可,凭证分项太多,时间跨度长,需要庭后核实。”鉴于被告申请对委托书上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的公章、营业执照上的公章进行鉴定,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另行通知下次开庭。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林靖

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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