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判刑又当村支书,擅借1.5亿拆迁款 北京中院判刑8年
武长禄是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武长禄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一家担保公司,将该村土地征用补偿费1.5亿元借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保公司因此赚取中介费900万元,之后又给了武长禄300万元好处费。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武长禄有期徒刑8年,其不服上诉,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武长禄今年54岁,初中文化。1995年、1997年,他因为私藏枪支罪、私藏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他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8月间,武长禄在担任北京市昌平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其负责协助镇政府对该村转非劳动力进行安置补偿等职务便利,经过北京鑫鑫洋联合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鑫洋公司)联系,将该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共计1.5亿元出借给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公司),鑫鑫洋公司从中获取中介费900万元。
之后,武长禄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王某某收受鑫鑫洋公司给予的好处费300万元。
2017年8月,武长禄经电话通知到昌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到案后,经工作,武长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受贿款300万元已退还在案。
一审法院认为,武长禄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认为,武长禄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赃款已退缴在案,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武长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随案移送案款3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之后,武长禄上诉至北京一中院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出借大道公司1.5亿元时,自己出差不知情;300万元的好处费是在自己拒绝后,对方自行给的,自己没有受贿的故意。
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一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