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网友诽谤却不知该告谁?法院要求网络平台披露真实身份
如今,侮辱诽谤、“起底”、“对骂”引发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频出,特别是匿名网络用户侵权日益增多。本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五年来该院新收涉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数量几乎以年均翻2倍的速度剧增,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与去年全年的几近持平。诉讼中,不少匿名谩骂诽谤的网络用户真实身份遭披露,终被判赔,而不能逃脱法律制裁了。
新华社供图
案件
多名微博用户被披露身份 吴亦凡维权胜诉
知名艺人吴亦凡因发布会低哼音乐被诬“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近日起诉要求新浪微博用户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55万元,今年8月23日此案当庭宣判,被披露的微博用户王某某被判令公开致歉,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3万元。
由于微梦创科公司当庭提出,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公司根据法院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最后法院认定该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
被披露身份的微博用户王某某虽强调该视频并非自己制作,其收入水平较低,没能力承担高额赔偿,但也认可涉案微博内容不属实,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海淀法院认为,尽管王某某辩称“跟风转发”,但有诋毁吴亦凡声誉的故意或过失,应当赔偿。
此外,吴亦凡还因被微博用户“66 哥啊”称作“炮王”,而起诉要求微梦创科公司屏蔽并删除涉案内容,并披露该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由该用户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涉案新浪微博中,出现了以“炮王吴亦凡”为话题的专题页面,该话题主持人“66哥啊”对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予以编辑及修饰,并在该话题页面及其个人微博主页发表“最大炮王,亦凡仁波切,被抓了……吃喝嫖赌,欠下3.5个亿,带着他的炮友跑了”、“长得好看的都跟wyf约炮了”等内容。
海淀法院认为涉案言论涉嫌构成侵犯吴亦凡的名誉权,遂依法责令微梦创科公司披露该网络用户真实信息。微梦创科公司称已披露实际侵权人信息并删除涉案内容后,吴亦凡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形下,发表对吴亦凡恶意贬损、诽谤的文章,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故判令王某公开致歉,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2200元。
被称疑涉传销 男子诉披露匿名网友并获赔
不仅是名人,自由职业者刘先生因被人在网上称“应是传销组织的”,也为名誉起诉要求披露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并于今年6月26日胜诉,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20元,被告公开致歉。
新浪微博账号“北京人新闻”于去年7月9日发微博称:“纪实:逃出传销之都魔爪的北京孩子,请告诉身边的北京人,不要上当!”微博文字下方显示9张配图:其中有8名戴墨镜男子倚靠海边观景台栏杆的合影;一张文字长图中以“口述人徐老师”为人称,叙述其逃脱“传销组织”的经过,其中称“如果不提醒她就特别危险,因为王暄已经约过她去所谓的青岛出差同行”;还有另一网友微信聊天截图,载有:“不过你今天一说这几个男的也都是传销组织里的。”
“这是我与朋友8人参加朋友婚礼拍摄的合影,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我与传销组织并无任何关联!”刘先生向法院申请微梦创科公司披露“北京人新闻”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要求立即删除涉案微博,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
海淀法院同样依法责令微梦创科公司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北京人新闻”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该公司披露杜某是该微博账号的注册和使用主体后,刘先生追加其为被告,法院准许。法院认为,杜某无证据证实这8人与“传销组织”有关,却评论“应该都是传销组织的”等,必然会损及其社会形象,侵犯原告名誉权,应致歉并赔偿。
现象
匿名网络用户侵权增多 网络水军侵权集中
随着社交网络媒体发展,匿名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发表侵权言论等情况日益增多。原告通常只能先起诉网络服务平台,同时申请披露匿名用户的真实身份。
同时,原告将名誉权案件作为诉讼策略的情况也渐增。如今,“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大规模侵权形态较为集中地发生。商业诋毁性言论通常就是在被侵害企业上市前夕、企业收购兼并等发展关键时期集中地、大规模地公开传播,且通常在连续的言论传播中始终针对某些特定被侵害企业形象及产品服务进行贬损诋毁,却从不贬抑其竞争企业形象,这些商业言论的背后呈现出有预谋、有步骤、有节点、有规模的言论传播黑产业链的运作迹象。而原告通常会对各大网站及公众号平台同时展开大规模诉讼,并伴随着针对停止侵权言论传播事项提出大规模的诉讼禁令。
法律
法院可责令服务商提供涉嫌侵权网络用户信息
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认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表的言论仍要受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效调整。目前我国已全面实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账户实名注册制,网络的言论行为有了可追溯的基础。任何人在网上发表侮辱、诋毁、诽谤他人的言论,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范畴,就应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并非在网上匿名发言就可逃脱法律制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其采取处罚等措施。而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法院应予准许。
挑战
通信部门不配合 匿名网络用户身份难查
本报记者了解到,有些案件中,原告申请查询真实身份信息的匿名用户有多个,导致查询周期一般较长,有时甚至需几轮查询核对才能确定,加大了侵权人身份核实和事实查明的难度。在匿名网络用户身份确定前,案件审理无法正常推进,造成审理周期延长。
陈昶屹介绍,我国《网络安全法》及网信办都规定互联网服务需要进行账号实名。虽然目前大部分网络服务平台均实施“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账号实名制认证方式,但对普通用户并未强制要求其使用身份证进行现场实名认证或与银行卡等实名账户绑定实现实名认证。大部分网络服务平台仅依托于手机发送验证信息,来实现实名认证,因此这些平台向法院披露的用户信息主要是手机号及IP地址等信息,无法提供需披露网络用户的准确身份信息。
即使通过查询手机号码来确定直接侵权人身份,也存在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手机号实名制的规定及监管还不到位,存在部分手机号码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情况;另外,法院向移动通信部门调查手机号机主身份时,部分移动通信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此类信息属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权,只能由公安侦查及检察机关调取,法院无权调取”为由,拒绝配合调查。而网络服务平台多可适用“避风港”规则不担责,原告权利从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当然,如果网络服务平台在法定实施期限后,未履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注册账号实名义务,造成无法披露网络用户身份信息,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昶屹告诉记者,近日中关村法庭就处理了一网络服务平台未履行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
探索
搭建平台 建立证据保全及调取协作机制
针对被侵权人凭自身能力无法查清的匿名侵权人身份及无法举证的事实,中关村法庭与微博运营平台、微信运营平台、百度搜索平台等辖区内大型网络服务商建立了证据保全及调取协作机制。经法官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调取直接侵权人匿名身份真实信息条件的,会及时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平台披露匿名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帮助被侵权人确定直接发表言论的侵权人,同时对于某些已删除的网络性言论信息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回捞抓取,对某些可能被删除的网络言论及时进行现场的网络勘验,进行证据保全,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切实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