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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禁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医师护士须电子实名认证

2018-09-14 14:13 北京晚报 TF008

今天上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举行专题发布会,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重要文件。文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并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

新华社资料图

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新政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医师护士须电子实名认证

文件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按照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规定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诊疗

政策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省级互联网医疗平台监管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医疗机构想要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前提是,省里先要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督平台,通过这个平台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同时,还要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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