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小沈阳吸毒不实 网友:造谣成本太低
2009年因为一个小品《不差钱》让小沈阳爆红全国,大街小巷及公交车上都在放关于小沈阳的视频,如今已经出到近10年的小沈阳不仅拍了电影电视剧,自己还当上了导演,可就在昨天晚上,有人爆出视频“小沈阳吸毒被抓”的视频,妻子沈春阳深夜转发回复了。
资料图 新华社
昨天中午有一个叫“这厮吃货”的播出放出了一段小沈阳被几个人拉扯走的画面,后面还跟了几个保安,最重要的是还将小沈阳的胳膊背在后面,看这架势确有其事?各大主流媒体也纷纷发文,但是下午,就被人啪啪打脸了!是谁呢?原来是一名自称是这段视频的拍摄者张某。
据张某阐述,网上疯传的这段视频是他拍摄的,但是视频中的小沈阳并没有被抓,只是当时在现场,粉丝太多,为保护小沈阳,保安人员搀扶拉扯小沈阳。
其后,小沈阳的老婆沈春阳也发文称,这个视频只是小沈阳参加当地一个慈善晚会所拍。
有人称这是小沈阳,因为吸毒被抓的现场,随着新闻传出,小沈阳的妻子沈春阳,也在网络上面发文解释。不知道造谣者现在尴不尴尬,但确实在不得知真相的前提下,就轻言断定事情的经过。
这种做法也相当不负责任了,据小沈阳妻子沈春阳的透露,当晚小沈阳参加慈善活动,还捐了二十万的善款。这边做着公益,那边就被造谣吸毒被抓,也两两对比也是相当鲜明啊!
不过在沈春阳解释之前,还有人不知道小沈阳被造谣的事情,刚开始看到沈春阳上了热搜。不少网友都下意识以为,小沈阳是出轨被记者抓包了,还好最后只是误会一场。
很多有心之人也可以少点造谣,网友也不要再没弄清事实之前,就轻易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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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获赔3万元 网友:现在造谣成本这么低?
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近日艺人吴亦凡起诉误传他“吸毒”者案一审胜诉,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在法庭上,微梦公司提出,其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该公司不知晓涉案内容,更未对之进行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此后该公司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微梦公司认为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告王某某则当庭辩称,涉案微博中的视频并非自己制作,属跟风转发。王某某认可涉案微博内容不属实,侵犯了原告名誉权,王某某同意向吴亦凡赔礼道歉。至于经济赔偿,王某某同意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但强调自己收入水平较低,没能力承担高额赔偿。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传播交流更加便捷,但因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对此,海淀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原告吴亦凡为知名演艺人士,属公众人物范畴。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此案所涉事件源起吴亦凡在公共场合的特定行为,在等待媒体采访时低哼音乐的举止状态。作为娱乐公众人物,吴亦凡对社会公众就此事表达的关注和讨论应予容忍、克制;但相关评论应合理、有据,而非肆意“抹黑”、恶意诋毁。
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文并配视频,将吴亦凡参加公开活动等待媒体采访时的举止状态解读为“疑似毒瘾发作”,引发公众产生吴亦凡“涉嫌吸毒”的认知结论。虽然王某某辩称为“跟风转发”,但考虑其针对发布内容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及发布涉案微博的特定商业性考虑,仍彰显出其诋毁吴亦凡声誉的故意或过失。涉嫌“吸毒”的消极评价对娱乐明星而言,无疑会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超出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最后,法院认定王某某发布涉案文章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
同时法院认为,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