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站“禁区”被车门撞伤 是北京公交公司担责还是乘客责任?
公交车拥挤时,乘客难免会站到车门附近的黄色“禁区”,如果被车门撞伤,是公交担责还是乘客责任?
9月4日,海淀法院对一类似案件做出判决,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受伤乘客19万余元。
原告孙女士诉称,去年8月17日早上,其乘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去上班,在长春桥站上车后,因乘客太多只能在车门口站立,用手扶着栏杆。而司机关闭车门后,未作任何提示又突然打开车门,车门打开过程中撞上其左臂,使其左前臂夹在车门与栏杆之间导致骨折。孙女士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赔偿自己20万元。
公交公司认可孙女士被车门撞伤,但不同意赔偿,理由是:事发时,孙女士处于有高亮黄色标识的站立禁区,一般乘客均可意识到此区域的危险性,且司乘人员通常会在乘客上车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并且,司机在车辆进站停靠时开关车门属于正常,事发时乘客较多,司机无法看到孙女士所处位置,其打开车门的操作也无过失。
法院调取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孙女士上车前,公交车已站满乘客,前车门站立禁区内也有若干乘客站立;到站后,站立禁区的部分乘客下车,孙女士自前车门上车,但当时由站立禁区进入走廊的台阶上已经挤满乘客,难以通行,孙女士上车后即与另外一名乘客一起在站立禁区内站立。如孙女士所述,公交车关闭车门后,间隔约2秒后,再次打开车门,车门撞上孙女士的左手肘部,致使孙女士左前臂骨折。
庭审时,孙女士还称,事发时车上乘客较多,其未看到站立禁区的标识,车上司乘人员也未对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公交公司虽称司乘人员进行了疏导与提示,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运营者,应当充分了解车门开合方式及站立禁区的安全隐患。现有证据显示,孙女士上车前,涉诉公交车上的乘客已明显偏多,孙女士上车时台阶上仍站满乘客,客观上难以迅速离开站立禁区。对于司乘人员来说,此时应知道乘客上车后在站立禁区停留、存在受伤风险,应当在开关车门等操作中予以充分注意,但本案中,司乘人员并未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或提示,司机在关闭车门后再次重启车门也未作出任何提示,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指出,公交车在上下班高峰时期通常较为拥挤,选择让更多乘客上车的公交车,以及选择挤入公交车的乘客,均应善尽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人身及财产损失。
孙女士作为具备公交车搭乘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到事发时所处位置为站立禁区。但本案中,其在事发时刚刚上车,受车内环境所限难以自主调整站立位置。而车门开关过程仅需占用站立禁区的少量空间,公交公司较乘客对此有更加准确的认知,通过对特定区域或栏杆进行醒目标识,或在前车门安装监控、圆镜等设备及时掌握乘客方位,在开关门时给予乘客必要的提醒,均可以较低成本、有效地避免发生类似事故。据此,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处置不当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孙女士在站立禁区站立的事实不足以构成减轻公交公司侵权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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