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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出发前5天退团要扣费70%?游客遇霸王条款不必吃“哑巴亏”

2018-08-16 11:34 北京晚报 admin

跟团出游,游客通常都会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然而,一旦旅行发生意外,旅行社往往会拿出合同条款跟游客“算账”,比如出行前退团扣70%团费、因游客原因中断行程剩余费用不退,发出风险告知后出事故不负责……很多游客也因为自己签了合同而自认倒霉。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看似白纸黑字订立的合同条款,也有不少被法院否决的情况。认清不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或者发现旅行社未尽义务,游客完全可以拿起维权武器,而不是自认倒霉吃“哑巴亏”。

案例

出发前5天退团要扣70%费用?

赵女士本打算利用年假去巴厘岛旅游,好好休息一下。订好计划后,她提前一个月报了一家旅行社的巴厘岛六日漫步游,并预先支付了15000元团费。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就在出行前5天,赵女士因家中老人突发重病,无法成行,只能解除旅游合同。赵女士自愿承担合理损失,希望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但是旅行社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表示,合同约定,如旅游者要退团,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如果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还要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如此一来,赵女士最多只能获得30%的退费。

双方协商不成,赵女士只好诉至法院。

一天没玩,就得白白扔掉1万多,搁谁也不甘心。赵女士觉得旅行社的合同条款有失公允。

但是旅行社说了,退费的约定都是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的,赵女士签订了合同,就是认可了相关约定,怎么能反悔呢?

法院判决

未尽提示义务条款无效

合同确实是白纸黑字写着,但一定得完全遵照执行吗?

西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旅行社并没有证据证明就此条款对赵女士进行过提示和告知,该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失公平,首先确认该条款无效。

“法院并不是因为扣70%这个比例去否定条款,而是因为在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于明显限制消费者权利,硬性规定扣费比例的格式条款,或者要求消费者必须满足什么条件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旅行社有义务向消费者示明、协商合议,或者在合同中采用加粗加黑加大字号等区别明显的方式予以提示。”西城法院民一庭孙冠华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条款内容是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而旅行社又未尽提示义务,那么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在确认扣费条款无效后,接下来就要考虑到底退多少钱合适了。

孙冠华法官说,我国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个必要费用包括旅行社已经支付的成本等,比如为游客订房、订票等支出,实际扣费比例根据个案和举证情况来确认。

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70%的剩余团费10500余款退还给了赵女士。

案例

家人突发疾病同行人团费不退?

很多旅行者出游都是拖家带口,全家齐上阵。在旅游过程中,如家庭成员中一人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了纠纷,其他人又该何去何从呢?

周女士和女儿女婿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行合同,一起跟团去泰国普吉岛旅游,出游的第二天,周女士就在普吉岛乘坐快艇时颠伤了尾椎骨。周女士受伤后,立即入住当地医院治疗,女儿女婿也无法继续随团游玩,只能在医院照顾周女士。

几天后,他们随团回国。本来是举家出游,没成想却找了罪受。既然大部分行程都没有参加,周女士便起诉旅行社,要求退还自家三人未参加行程的部分团费。

旅游公司表示,周女士在旅行中受伤不能参加剩余项目可以退还部分费用,但其女儿女婿二人并未受伤,完全可以继续旅游。他们自己选择不参加剩余行程,并非旅游公司原因,因此两人的旅游费分文不退。

法院判决

受伤一个人 全家获赔偿

通常,旅游合同中都会有因游客自身原因中断行程,剩余团费不退的格式条款。从过错责任的角度来说,不履行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无可厚非。但是,究竟什么是自身原因就值得掰扯掰扯了。

西城法院民一庭韩涛法官告诉记者,比如游客自己生病了,或者家中有事无法出行这些都是典型的个人原因,但在这个案例中,周女士旅途中受伤,并非个人原因,旅行社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肯定是要退费的。

她的女儿女婿虽然没有受伤,但家庭成员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二人在异国他乡照顾受伤的家人并不过分,且增进家庭成员关系、培养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应是此案旅游合同关系的重要目的。因此,法院认为他们因照顾周女士无法参加剩余行程并不算格式条款中约定的“自身原因”。

最终,对于三人要求返还剩余旅游费用的请求,法院给予了支持。

韩涛法官说,在另一起案件中,夫妇两人带着年幼的孩子出去旅游,但旅行社没有把丈夫的签证办下来,妻子和孩子虽然可以出行,但因为出行计划和目的完全打破,也没有出游,最终法院也支持给二人退了团费。可见,虽然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游客“自身原因”的违约责任,但并不一定旅客一方出了状况就全都算其自身原因,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官提醒

认清格式条款别吃“哑巴亏”

虽然以上三个案例都与格式条款有关,而三个写进合同的条款最终也都没有“照顾”旅行社的诉求。但还需澄清的是,格式条款并不等同于“霸王条款”,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会被一棍子打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主要是为了在大量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将不同的消费需求予以统一规范,提高交易效率。”孙冠华法官介绍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每年高达到数十亿人次,如果交易双方不通过格式条款来固定权利义务关系,每次签订合同都进行长时间的反复协商确实是不现实的,因此格式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既然是“单方制定”、“未经协商”的,那么格式条款要想产生法律效力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毕竟,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以及市场地位上都具有一定的优势,而这些优势造成了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实质的不平等状态。如果法律不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可能有违民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精神。

孙法官介绍说,对于格式条款的设定,旅游经营者首先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二,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第三,如果格式条款约定不够明确,能得出两种以上解释,应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由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以上三点也是游客是否能挑落格式条款的关键。

当然,打官司还要看证据。韩涛法官说,首先,对于是否是格式条款就存在举证问题。有些时候,旅行社会以合同是经过协商拟定的来抗辩。此时,同团游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给游客发送的格式合同电子邮件,微信协商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相应证据。

韩法官提示说,游客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不理解的条款向旅行社仔细询问。当然,游客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对于是否条款公平合理也并不一定能当即做出判断,往往是在纠纷发生后才觉得自己的权益受损。这时,游客也不必一味自认倒霉,应该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权利。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是不合理条款,照样可以认定无效。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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